現在時間是兩點零五分,我們請檢察官續行辯論。繼續為轉譯及公開播送。各位好,大家都辛苦了,再忍耐一下。 吳委員提到說,公告公展的簽程是在民國一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經由市長決行。後來在十二月二十四日,過了一個多月就召開了都委會第七七五四會議。這個時程快不快呢?在都委會公務員的觀察是快的。黃書軒說,當時劉秀玲執秘有跟他說,這個案子要盡快開會。當時他議會的結果就是柯市長跟彭振聲副市長要幫這個案件,我們需要在法定程式內以最快的速度來開會,所以這個案件的處理的確是有特別快。如果我們不快一點,當時的狀況就是應小位議員會來關心,或是開協調會。所以後來在一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的時候,就召開了第七七五四會議。 這次會議當中,劉秀玲他們這些都委會的幕僚小組公務員有提出書面意見。意見裡面的第一點提到說,本案是依照都計法去申請增加容積的首例。那他們請市府申請單位說明,為什麼你不能使用現行的獎勵機制?問市府說,那你其他基地可不可以比照辦理?另外呢,他也提到容積的專案都是參照都更為老,但本案不是都更為老啊,請市府說明合理性。新增容積都是基地內建築的設定,有沒有符合公益性、對價性等通案原則? 鄭光宗委員在這次會議當中表示他的意見,他說申請單位有說明不適用臺北市現行獎勵規定的理由,都是從私人的角度處置,你因為申請單位做不到,所以就要市府給予容積。宋政辦委員說呢,針對本案不能適用圖管都跟為老條例,另外要放寬容積的理由,申請單位應該要提出更充分的說明。郭忠端委員說,本案只是一昧地爭取容積,可能對於整體環境不是很好。何方子委員說,沒有辦法讓委員覺得這是一個適合透過的計畫。 所以後來決議就是本案組成專案小組。在一一零年三月十八號第七七五次會議,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當中,其實委員都還是表示差不多的反對意見。何方子委員有繼續強調說,本案不是都市更新地區,所以要依照都跟容積獎辦法跟都跟條例的規定來申請容積,應該是不符合的。 黃臺生委員講比較多,他說都委會議的決定可以去變動法令嗎?綠建築的容積獎現行法令已經有規定了,已經是法的層次。他講的應該就是我們前面有提到臺北市綠建築支援條例的部分,都有法定規定。但是本案好像是希望能夠突破原來的規定,在細部計畫內提出專門針對個案的規定。申請單位現在提出一些東西要都委會突破都市計畫管制規定,我不知道我們都委會有沒有這個權利。即使我們透過,搞不好到某個階段又說這個不合法,本案就停了。我害怕到時候會有問題。這個案子不適用都跟,所以這部分我覺得有問題。因為原本的獎勵不適用,是基地本身受到限制或者是基地本身的一些因素,可是這些都跟公益性沒有直接的關聯。因為原本的規定你沒有辦法達成,所以你希望去引用另外一個對你們有利的法,但你們又不適用那個法。這裡面基本上是有法的問題,不是隻要你有對價關係,都委會就可以給你獎勵。我覺得都委會給獎勵也要依法給予,除了對價關係之外,到底是依據什麼法令給予的? 馮正明委員說呢,釋法性的部分,黃臺生委員有提到了。本案無法適用圖管條例的容積獎專案,那都跟條例的容積獎專案也不太適用。請問都發局或都委會過去有沒有準用相關條例透過的先例?換句話說,有沒有特例不適用現行法令,在符合什麼樣的公益性、對價性、釋法性之下可以給予容積獎?回到釋法性,怎麼去解釋?可不可以準用?有沒有特例?沒有先例就變成創例。一旦創例,就會需要去界定公益性、對價性的標準。容積獎的百分之二十增加之後呢,加上容積移轉,就會造成了環境的衝擊。所以本案呢,是不是在創一個新例,還是過去有利可取? 法務局代表其實在過程中也有發言,他說都委會的執掌似乎不包含創設容積獎的制度。所以我們講到這邊,我們會發現當場幾乎所有委員都表達對於釋法性、通案性、對價性的質疑。 都發局的代表張定利那時候提出了兩個案件:一個是市民大道沿線,因為鐵路地下化,對於開發期程跟接擴核並有獎勵;另外一個就是捷運東沿段沿線,由老舊社群,政府為了鼓勵參與聯合開發跟都市更新,有訂都市計畫的獎勵。這就是我們簡單講,就是市民大道沿線鐵路地下化跟捷運東沿段。但這兩個例子,我相信各位法官都很清楚,他們都是都更的案件。依照都更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都更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可以給予適度的容積獎。但本案不是都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