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可以給予適度的容積獎勵,但本案不是都更,所以不能夠依照都更條例第六十五條作為它的授權依據。審判中也有再去跟張立立確認,那都更的劃定確實要有一定程式、一定的範圍。本案確實他所舉的兩個例子確實都是都更地區。既然跟他確認他所舉的兩個例子到底是用什麼法律依據去做變更的,那他是說依照都計法第二十七條的公辦變更,所以他跟本案京華城用都計法第二十四條去個案變更自行創造容積獎勵也是不一樣的。不過這些資料跟說明其實都發局在當場專案小組會議的時候都沒有提供給這些委員來參考。 四月二十一日便當會,那應曉薇議員在這次就提出了他的訴求,希望能夠儘速地去核準都市計畫案件。那市長那時候是批示請都發局擔任 PM,等到京華城送件之後儘速積極協助辦理,並且跟議員說明進度。京華城公司在市長在四月二十一日做出批示之後的隔天,他就提出了一些補充說明的資料。這個資料裡面有些內容講完覺得有值得玩味的地方,所以我們來看一下這個資料裡面京華城講到說:本案雖然不屬於都市更新地區,但他把功能性的低落的大型建築量體改建來復甦周邊都市機能,已經契合都市更新的精神。他的意思就是說,既然這個京華城購物中心已經功能低落了,我們把它改建一下就是符合都更的精神。但如果這個說法可採的話,所有改建其實都契合都更精神,都可以引用或參考都更容積獎勵專案了。 後來到了七月一號的時候,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的時候,幕僚小組又再次提供他的意見。他認為說當時直到七月一號的時候,京華城公司都還是沒有說明到底為什麼不能去施用圖管條例,並且他有建議京華城可以去參考原利的案件。原利的案件也不是都更,但是藉由 TOD 去增加容積獎勵,建議京華城可以參考。審判中我們跟劉秀玲確認一下,TOD 的案件原利這個案件有沒有法定的依據?他當時說是依照一零四年新都市計畫局第三次通盤檢討增額容積的規定,再結合圖管第八十條之二的 TOD 精神。那你們是不是希望京華城可以參考這個方案呢?他說是希望京華城不要新創容積獎勵專案,可以依照現行有的圖管規定或是 TOD 已經有的現行獎勵機制,而不是去新創一個有疑慮的容積獎勵專案。 黃台生委員在專業小組會議當中也有提到,個人有點同意都委會幕僚的出言意見。本案確實可以去參考新都市計畫局接獲的案件,運用 TOD 的精神。結果後來劉秀玲就發現他收到了這個訊息,他說王金棠跟他講,應曉薇議員非常生氣,傳這個賴到市長室,你可能會有血光之災,應曉薇議員要親自跟市長告狀,最好是把我拔掉。這個訊息其實就是一一零年七月十四號王金棠從市長室收到之後轉傳給劉秀玲的訊息。這個訊息寫道說:「都委會劉秀玲執迷,多次臨駕專案小組跟都發局要求引用圖管第八十條之二,除了法令規定無法執行之外,也會影響專案小組及被離員工展的內容,會再次影響未來都發、都委會審議大會的議題聚焦。」王金棠偵查中的時候說,這個訊息就是市長室秘書傳給他的。那因為訊息上面出現劉秀玲,我就傳給劉秀玲。 我們要探討的是這個訊息到底他的來源是來自於哪邊?我們在黃潔穎的手機裡面發現一個對話,張家文在一一零年七月十三號,他有傳送第一版的訊息給黃潔穎。這個訊息的內容跟剛剛講的簡訊文字有一些出入,不過他的開頭是寫「市長」,署名是寫「沈慶京」。七月十三號當天又再改了四個版本,最後這個版本張家文說用這一版傳送給小鎮,就是發給衛京實業團的實際震動筆。我們來比較一下最後這個版本跟劉秀玲收到這個訊息內容的差別。基本上中間我畫起來,銀色對不起,那個黃色這一段呢,內容的文字是完全一樣的,但是他刪掉了一開始給市長這樣的一個署名,刪掉了「基於時間緊迫,請市長撥冗向你實質說明」這樣的內容,還有最後沈慶京的署名。所以至少我們從這一個訊息就可以看得出來,這個訊息是來自於衛京集團。這個跟公務員當時的觀察也是一樣,他們當時就有說到京華城去跟市長室告狀,都委會直密了他很不爽。我想是因為他們不爽都委會出言意見,提到第三點就是變相要他們參考圖管第八十條之二去回饋。 好,那後來劉秀玲收到這個訊息之後,他有先跟彭副市長說明,他會提出一個澄清稿。隔天七月十五號就寫了這個澄清的說明。這個說明內容有去提到呢,京華城是自行創設容積獎勵專案的首例,本市首例用都計法第二十四條去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