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專案爭取容積獎勵的首例,本市首例用都計法第二十四條去爭取額外的容積獎勵,擬突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割槽自治條例、圖管條例等現行法規定,自行創設獎金專案爭取容積獎勵。委員有希望說申請單位可以說明本案為什麼不能施用圖管條例,但是申請單位漏未回應,所以都委會幕僚在出具意見當中請申請單位補充回應說明,這是幕僚的職責。 劉秀玲說,這個東西寫完之後,因為他知道說彭振聲副市長後來有跟都發局黃局長討論這件事情。對不起,這邊是黃一平局長。討論完黃一平局長之後,就有請楊智勝科長告訴我說,我們都委會、都發局都各寫一份報告,就是應曉薇議員關切這件事情到底經過是怎麼樣、為何如此,說明送到市長室去。他有句話說,劉秀玲依照他的證詞,他剛才寫的這個說明稿是有送到市長室去的。柯市長說,秘書不等於市長,但是難道這個公務員寫的這份說明也只有秘書看過,市長本人沒有看過嗎? 110 年 7 月 20 號到 25 號,吳順民跟長峰公司的林修明等人,他們在對話的群組裡面去討論要怎麼去寫給市長、副市長的說帖。這個說帖是一個 PPT,他的標題寫「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向市長跟副市長說明」。他持續在指責都委會公務員出具意見是在模糊焦點。在 110 年 8 月 9 號的時候,吳順民寫的訊息說,給市長跟副市長的說帖是不是也要傳給都發局參考?上次市長也說要把資料交下去,都發局跟都委會問一下他們的意見。 柯市長一直在強調,市長室秘書是不等於他的。那我們來彙整一下本案當中哪些事情跟市長室秘書是有關係的。第一件事情,是在 109 年 2 月 25 號,市長室秘書跟陳俊源說,京華城不公開成會會議的結論。第二件事情,是在 3 月 19 號的時候,市長室秘書蓋了新章,把京華城陳情函轉到都發局這裡。第三件事情,是在 109 年 11 月 5 號,市長室跟楊智勝說,吳順民在樓下等公告公展的公文。第四件事情,是在 110 年 7 月 14 號,市長室秘書轉傳了去告劉秀玲撞的簡訊給王金棠。第五件事情,是在 7 月 15 號的時候,劉秀玲把說明報告送到了市長室。第六件事情,就是在 110 年 7 月底 8 月初,市長室收受京華城的說帖,然後指示把資料交下去給都發局、都委會問意見,這個是吳順民在對話裡面說的。 我們都知道京華城是一個重大爭議的案件,市長室秘書他們也多次去安排柯市長跟沈主席會面。秘書收到京華城的陳情都不跟柯市長講,自己決定要轉給誰,甚至還收到報告之後也不給市長看。難道秘書的權力有這麼巨大嗎?不過這部分我們就請各位法官依照經驗法則去做判斷。 110 年 8 月 10 號便當會當中,應曉薇議員再次提出了請市府與大會審議前釐清都委會幕僚的出具意見。那這個部分我們之前有勘驗過,其實應曉薇議員在這次會議當中就有提到說,都委會公務員應該就是指劉秀玲。有多好笑,竟然提了兩個題目,叫大家研究出具意見,要求檢討 TOD 議題是很莫名的。我一看就是故意的嘛,怎麼會去提一個「研修意見」?裡面講的是第八十條之二。所以柯市長其實他知道說經過這個過程,他應該就知道說議員跟都委會的公務員之間是有爭執的,是有意見不同的地方。這個提報單那次會議的提報單也有提到,本案是用都計法第二十四條去爭取容積獎勵的首例,並且明確告知說這個計畫是突破現行法令規定,自行創設容積獎勵。也有說他們有請申請人補充說明為什麼不能去施用現行的法令。與會委員認為申請單位進化成公司的說明是不夠充分的,進化成公司沒有回應到底為什麼不能施用圖管。至於請他補充說明,是幕僚職責所在,這個跟劉秀玲剛剛 7 月 15 號的說明稿基本上內容大致相同。 劉秀玲還有提到一件事喔,他說他在當都委會主任秘書的八年,只有一位議員質疑過他的出具意見,沒有任何一位議員關切過他們寫的出具意見。所以站在柯市長的角度,在劉秀玲擔任都委會主任秘書的過程當中,他應該是第一次遇到議員跟他當面抱怨都委會公務員的出具意見,因為照劉秀玲的說法,之前從來沒有議員這樣做過。所以後來,但是柯市長還是批示的說,請彭副市長擔任 PM,等到業主提送資料跟說明之後,協助逕送都委會大會審議,並且依照審議結果來辦理。 辯護人有在審判中再去跟彭副市長確認說,你有沒有贊同被指定為是 PM?那他有提到說,這個是「求援兼裁判」,在時效上面有不合理的地方。辯護人說三次便當會都是依照提報單來辦理,3 月 10 號便當會沒有提報單,這個部分剛剛說過了。那 8 月 10 號究竟市長有沒有看提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