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報單這個部分剛剛說過了。那 8 月 10 號究竟市長有沒有看提報單?如果他有看提報單,他就會看到公務員的意見,他就會看到公務員寫到本案是自創冗甲的首例,他就會看到公務員寫到是突破現行法令規定,但說明不夠充分。反而他會因為看了提報單,去加深對於案件的瞭解跟認知。所以市長不是、也不應該是單純依照提報單做出決定的橡皮圖章或是牽線木偶。我相信市長本人應該也不是。如果是涉及到巨大爭議的案件,當然是應該要謹慎維持。 所以重點不在於說 PM 是不是一定要把工作完成。我們簡面花很多時間在討論 PM 到底要不要把工作完成,不只在這件事情上面。重點是在於說,都委會公務員對申請案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彭振聲他又身兼了都委會的主席跟副市長。如果他的定位必須要公正、中立、超然,他就不宜積極地去協助申請單位,不然就是「既當裁判又當球員」。所以因為市長這樣的批示,會導致彭振聲在 7、8、3 次會議的時候,身份跟任務會有三個任務跟三個身份:他第一是會議的主席;他第二是進華城案的 PM,要盡速協助業主提供資料;而且他還是需要依照市長的交辦去加速行政的流程,去讓進華廣場盡早完工。但是第二、三項的任務,是跟他第一個任務——會議主席必須要公正超然的這個立場——是相互矛盾的。所以就會讓他在實行相關業務的時候,失去客觀性。 9 月 9 號的時候,都委會召開了 7、8、3 次會議。這次會議因為跟彭振聲副市長比較有關係,一些細節的部分我們會在禮拜五的時候比較做詳細的說明。我們之前只稍微簡單講幾件事情,就是在這次會議當中,還是會有委員提出質疑。薛昭信委員說呢,他們請都委會或者都發局去說明前面兩次變更都市計畫在法庭上面的依據跟重點。這次爭取樓地板面積的獎勵跟增加對價關係是什麼?中間有很多新的名詞出現,它的適法性到底是通案還是個案?是不是也可以說明一下? 我們在邵琇珮跟彭振聲副市長他們的回應當中,我們其實沒有看到適法性一個直接的回應。邵琇珮有提到說,因為不是適用圖管的臺北市通案原則,那當初的執照已經實施過了,就回到圖管的管制,所以把這個 120284 給刪掉。這個部分,京華城公司有提出行政救濟,那訴訟的部分,我記得我們北市府應該是勝訴的。邵琇珮有這樣的解釋,那這部分屬於京華城個案的方式來做變更跟處理。 那主席彭振聲副市長就說,本案不是都市更新,那簡單說明一下之後呢,他就讓本案做出了決議透過的一個決定。好,那這個會議當中啊,其實都沒有討論過到底對價性是不是充分。講官,對不起,辯護人在審判中有去問過當時的委員徐國誠,有沒有其他對價性不足的地方。徐國誠當時回答說呢,當下委員拿到的這些幕僚單位或是都發局提供的意見資料都很少,針對對價性夠不夠,給我們作為判斷基礎。辯護人進一步問說,當天大會是用什麼樣的方式透過決議?徐國誠說,主席問大家這個案件有沒有意見就透過。某種程度來說,是由他——就是主席——來做出最後的決定。別後有在問一些相關到底會議過程的問題,那其實徐國誠有提到,如果想法委員們之間沒有趨於一致的情況,底下主席可以靜置地去做一些決定,要讓他再走下去,讓他透過或者是不透過。而當主席最後定奪要透過或不透過的時候,大部分的委員也就不再表示意見。這個是他所描述的、他所看到的、他所經歷過的都委會在會議開會的過程的一個狀況。 後來在 9 月 9 號下午 4 點 33 分,林欽榮就傳訊你跟省清晶說:「報告主席,恭喜您,今天下午都委會 7、8、3 次會議,進華城案已經順利透過。」顯示已經透過的馮正明、黃臺生、郭瓊、何方子、徐阿雪等委員,以及劉秀玲局長、林中堅局長等人,均衡幫忙。所以在 10 月 1 號的時候,就本案都市計畫正式的公告。到此為止,進華城他就多得到了 5585.118 平方公尺,計價我們剛剛有提到,平均市價是 121 億 545 萬 6748 元。 11 月 11 號的時候,苗博拉議員在議會質詢市長進華城案。苗博拉那時候提出來的質疑是說,法律依據是什麼?給這些冗金獎勵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哪一條說你可以給這些冗獎?那黃一平局長那時候有提到說,其實進華城案並不是都市更新的案件。市長本人也有說,就是我們剛剛有提到的,每個人來都一樣的條件就可以了,每個人都用同樣的標準就好了。所以當如果是假設像市長所說的,每個人都用同樣的標準就好了,那為什麼進華城的標準跟別人不太一樣?當議員已經耳提面命地去提醒市長要有所作為的時候,市長到底有沒有去依照議員的質詢去確認這件事情的適法性?最高法院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