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依照議員的質詢去確認這件事情的司法性。最高法院 109 年臺上大字第 3214 號裁定就有說,如果你是消極的不作為,你的不作為跟不法圖得的利益之間有因果關係,還是會構成圖利罪。換句話說,消極不作為也會構成圖利罪。他舉的例子是違章建築,如果承辦公務員你明明知道違章建築應該要去拆除,你違背法令沒有查報,讓這個違章建築繼續違法留存,違反平等原則,凸顯特殊利益,並且跟公務員違背法令沒有公正執行有因果關係,會構成圖利罪。 所以當議員已經當面告知市長這個都市計畫可能違法的時候,市長卻置若罔聞,當中沒有看到他,沒有跟法務局確認,就容認他繼續的推行下去。苗布亞對法務局的質疑,基本上大致上跟檢察官是相同的。如果法院已經認同了檢察官前面所描述的我們認為違背法令的理由,那麼柯市長他其實已經被議員當面的告知違法性所在了。換句話說,就是明知違背法令。 在 110 年 12 月到 111 年 2 月間,這個是都市設計審議的期間。榮進公司那時候請市府同意他去提供產權登記面積 800 平方公尺的使用空間。但是在產發局這邊,他們原本以為是要提供樓地板面積 800 平方公尺。原因是因為在 110 年 8 月的時候,當時還沒有透過都市計畫之前,榮進公司有提出一個簡報,說他會無償提供樓地板面積 800 平方公尺。所以林崇吉在偵查中就有說,他不知道為什麼最後透過的都市計畫會變成產權登記面積 800 平方公尺。本來他們所認知到的都是樓地板面積,但是產發局他們有他們的專業,所以他們判斷之後認為,如果你是產權登記 800 平方公尺的話,可能無法像榮進公司這樣聲稱的一樣,可以進駐 8 到 10 間新創單位。 所以一直到 111 年 2 月 7 號的時候,都還沒有同意榮獎的條件,甚至當天還有發函去告知榮進公司這件事情。結果呢,所以產發局他本於自己的職責,他是在盡可能地為產業發展爭取空間。但是在發函的三天之後,柯市長他本人去魏京總部拜會。這次不只記載在市長室的行事曆,在許芷瑜的行事曆當中也有相同的記載。2 月 10 號的時候,好,那在 2 月 10 號的前一天,董金也有傳訊息跟朱亞虎說:「2 月 10 號星期四下午 4 點 50 分,魏京總部集團大樓,松山區東興路 12 號,車子直接開進 B2 停車場,地址應該沒錯吧?有勞將軍在街市長上樓,謝謝您。」那朱亞虎在當天有回應說:「我會在 B2 等候,公營,您放心。」 2 月 11 號在傳訊息說:「昨天市長走的時候心情不錯。」那後來呢,柯市長就拿到這個陳情書,這個也是榮進公司的陳情書。這個陳情書裡面其實就有提到說,2 月 7 號產發局回函請法務局,那就是針對剛剛所說的這個回饋條件這個問題。那當時柯市長批示就是說:「怎麼做都行,快就好,公文往返不如大家當面確認,已經花了兩個月。」所以他有親筆指示公務員要怎麼處理這個陳情書呢?依照林從傑的證詞啊,是用市長室的公文夾送到他的桌上的。那收到的時間大概是他們在 2 月 7 號發函之後,我隔了幾天或是一兩週的時間,我就收到柯市長、市長、市長來了這張說明。那講一關問他說:「你覺得榮進公司陳這個情幹嘛?」那林從傑這回答說:「當然是想施壓。」然後他有提到說:「我們收到手令之後會有壓力,因為依照這個手令啊,表示柯市長認為這樣就可以了。」所以收到柯市長的手令之後呢,我們就決定要同意。 111 年 10 月到 12 月間,10 月 18 號這是合法的建造,那 20% 榮獎大概是 29541.12 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這個是多大呢?大概略大於新光三越臺北店的一館,接近國父紀念館。後來在 111 年 11 月 6 號的時候,榮進公司跟北市府簽訂了這個協議書。這個協議書在保證金的部分呢,其實也有提到法源依據是類推適用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規定。第 18 條第 2 項確實是保證金的規定,可是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分別是候選綠建築、候選智慧建築跟耐震設計的相關容積獎勵的規定。 好在 10 月 18 號建造可發,隔天啊,柯市長他就出席了精華廣場的動土典禮。在這之後就是小省 1500 沈慶京,不過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行收會的部分,所以我們待會會再做比較完整的說明。好,我們現在把整個案件回覆過一遍之後,我們來匯整一下柯文哲市長、沈天津主席他們的行為跟主觀的犯意。依照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決議,一個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如果一起犯了圖利罪,不能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