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說主要都是個人的意見,都是臆測、都是揣測。但是這樣子的說法,事實上最高法院已經有相關的判決。因為最高法院說,證人的記憶會透過回想,而因延遲跟書面表現,不免摻雜了證人個人的意見。但是如果證人他作證的基礎是本於自己的直接感官知覺或是認識的事實為基礎,而具備通常事物的合理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客觀程度跟不可替代性的時候,這個還是可以作為證據。簡單來說,單純的意見跟推測當然不得作為證據,但是如果是基於合理體驗的事實所形成,有一個實際經驗為基礎,這個就跟單純的臆測或是推測有別。 所以我們就要來看一下朱亞虎他作證的實際經驗基礎到底是什麼。我們都瞭解朱亞虎他是協助沈慶京處理京華城案的重要角色。因為他事前協助了沈慶京去聯絡北市府,而且朱亞虎事前跟陳俊源去共同準備京華城案的相關資料。而且在當天 2 月 20 號當天,也是朱亞虎陪同沈慶京前往市長室。包括後續見完面之後,朱亞虎還事後去處理了 210 萬元政治獻金,甚至現金行費款的事情。所以朱亞虎他的角色重不重要呢?當然重要。他在 2 月 20 號會面的過程,他事前、事中、事後都參與了這件事情。所以如果說一對一的會面,除了柯文哲跟沈慶京知道以外,最能夠瞭解這件事情的事實上就是朱亞虎。所以這就是朱亞虎他所依照實際經驗作證的基礎。 後來律師也有在問朱亞虎說:「你真的有幫忙回覆 120284 樓陳俊源的事情嗎?」朱亞虎就說:「有,他就是協調。」 有一個契機可以起始回生,那這個部分我們也是必須要去從客觀的證據去效物比對,就是可以去印證到說在 2 月 20 號柯文哲跟沈慶京到底是不是在談京華城案。那我們從這個黃景茂的行事曆就發現說,一定是因為就在 2 月 20 號早上 11 點柯沈密會完之後,當天下午黃景茂的行事曆就開了這個京華城案的城會的會前會,而且註明不公開寫到的是京華城的專案。所以我們都可以很明顯的去認定說,就是因為上午柯文哲跟沈慶京見面談了京華城案,隔天要開城會,所以當天下午黃景茂就趕快開了一個城會的會前會。 那再接下來就是在 2 月 21 號隔天,果然就開了一個京華城專案的城會,而且註明不公開。針對這一次在 2 月 21 號有沒有開會的事情,事實上柯文哲市長他是一直否認的,他說他沒有為了京華城案去開過城會。但是我們從這個都發局長黃景茂的行事曆就是有,而且還不只黃景茂他的行事曆有紀錄。最重要的證據在於陳俊源跟朱亞虎的對話紀錄。就在 2 月 25 號的時候,陳俊源跟朱亞虎講到說:「週五市政府城會,我問市長與副市長秘書會議結論,當天只有市長的秘書回覆我,副市長的沒回我。」表示說在這個 2 月 21 號開會之後,禮拜五開會之後,到了下禮拜 2 月 25 號的時候,陳俊源這邊、維京集團這邊就拿到了當時不公開城會的會議結論。我們從陳俊源的這一段對話可以得到幾個訊息:真的有開京華城案的城會,而且有會議結論。那京華城公司得到了這個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