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其實我們從早上到現在的論述都知道,其實北市府都發局他們的立場是很一貫的,不是自知不理,而是認為說不能回復,因為這是都委會已經審議透過的事情,在 107 年。但是就是因為在 2 月 20 號,柯文哲跟沈慶京有密會,後續也下了相關指示之後,所以北市府的公務員沒有辦法再去拒絕,所以變得說必須要去接受京華城案這樣子的陳情。 陳俊源也講到,他說這個京華城公司不想要讓外界知道他們捐錢給民眾黨,因為當時京華城在爭取陳情訴訟,希望回復 12 萬樓地板面積,怕觀感不好。所以即使是陳俊源,他是法律背景出身,他也知道在當時做這樣子的行為是一個不好的行為,就是京華城在訴訟、在陳情,結果就捐錢給民眾黨。 所以再回應柯文哲市長,陳俊源在認什麼罪?陳俊源他在事前,他協助沈慶京準備與柯文哲見面的一些京華城案的資料。陳俊源他也負責去協助京華城案去撰寫陳情書,這些陳情書都是他寫的。陳俊源也知道說沈慶京正在陳情京華城案,甚至還有訴訟還在進行中,但是陳俊源他還是提供了人頭帳戶,他去協助沈慶京用政治獻金的方式去行賄。所以陳俊源他同時跟朱亞虎一樣,他知道沈慶京正在做一個「左手請託、右手捐錢」的行為,所以陳俊源他也認了行賄罪。 那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認為說,這個行收會(行賄與收賄)對價關係,必須要從實質上去判斷,並不能說假借一些陣營、酬謝或是政治獻金的名義變相受賄,那就認為說這樣子不會是行收會。應該要從實質的去判斷,所以即使是用政治獻金的外觀,還是有可能是有對價關係,而構成這個行收會罪。 這個問題在審判中的時候,法官也很關注。所以法官在這個準備程式的時候,有問朱亞虎說:「你跟其他七個自然人,到底是認同民眾黨的政治理念、政策實踐,所以才捐這個 210 萬元嗎?」朱亞虎的回答很清楚,他說:「沒有,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在做什麼事。」那法官也有問說:「你是認同民眾黨的政策才會做這筆捐獻嗎?」朱亞虎的回答更直白,他說:「不是我認不認同的問題,是長官要我做,我當然必須遵照命令做。」 所以從朱亞虎的回答就可以知道,這一筆 210 萬元的本質,本質就不是政治獻金,因為這個是長官交代要捐的錢,跟政治獻金要認同政黨理念的這個本質根本就是無關的事實。事實上,像這種以政治獻金去行賄的方式,也有相關的案例,這個有經過法院判決過的,像是陳超民案的部分,還有這個徐永明案的部分,都是用政治獻金的方式去行賄,或是去這個契約行賄。所以我們都知道,事實上在法理上應該是非常穩定的,就是政治獻金他不應該成為行賄的管道。 那在接下來我們就看一下,朱亞虎在做完協助沈慶京、做完這些找人頭來捐政治獻金的行賄行為之後,朱亞虎有把這個相關的過程傳送訊息給李文宗。內容就講到:「沈慶京十分小氣,捐 210 萬,7 人依規定每人 30 萬,而且還講到這個弄成 560 萬,並沒有給您及市府帶來任何困擾。」又講到說:「一定要保護民眾黨及我最尊敬的市長。」最後面有講到說:「他想見市長,我領他的月薪,實在是不能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