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見市長,我領他的月薪,實在是不能不為。這是朱亞虎的訊息內容。朱亞虎除了傳送這個訊息去告訴李文宗之外,他還把捐贈臺灣民眾黨政治獻金的明細,裡面有捐款人、有捐款的金額,全部如列出來,傳送給李文宗。下方就有寫到共計 210 萬元,然後有這個朱亞虎在 3 月 26 號的簽名。像這樣子的訊息跟傳送政治獻金明細的目的,事實上就是行賄方在重申,他捐這個政治獻金的目的是有對價關係的。為什麼在訊息中會寫到「捐 210 萬元是小氣」?捐政治獻金會有小氣的問題嗎?因為有對價性,因為柯文哲市長有幫忙,但是小氣只給了 210 萬,所以朱亞虎認為說十分小氣,弄成 560。到底是什麼意思?大家都知道 560 就是指的京華城的這個容積率,是京華城的一個代稱。「他想見市長,實在不能不為」這個到底指的是什麼?我們都知道這個指的是在 109 年 2 月 20 號,審計金跟柯文哲密會去談京華城。所以說我們再回到這個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應該從實質上去看這個行為跟職務行為到底有什麼樣的關聯。所以我們從雙方的關係、金錢的價格、交付的時間,還有真正的原因,都知道這個政治獻金事實上是一筆行賄款,是有對價關係的。因為如果只是一個單純政治獻金要捐給民眾黨,在這個訊息內就不可能會有北市府或是 560、小氣很小氣、要見市長的這些內容。所以這樣子的訊息內容,是凸顯了這一筆政治獻金的捐獻確實是有對價關係。 好,那在接下來我們來講一下本案的另外一位被告張志澄的部分。這個部分張志澄是有協助這個行為的行為。我們還是看一下政治獻金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規定,有規定任何人都不可以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所以找人頭來捐政治獻金的這件事情本身就不是一個合法的行為。那我們再看一下這個朱亞虎傳給李文宗的這個政治獻金的明細,裡面有列出了 14 筆。那我在紅框的部分就發現,其中有 13 筆都是跟張志澄有關的,包括張志澄他本人,還有他找來的人。唯一一筆跟張志澄沒有關係的就是「銅中白」,「銅中白」這一筆是朱亞虎去找來的。但是除了這一筆之外,其他 13 筆都跟張志澄有關係。我們就一個看看這幾筆捐款。他的公訴人陳俊源說,在偵查中有問到到底是誰要你用這個方式去匯款給民眾黨,那陳俊源說是張志澄。陳俊源說是張志澄當場拿現金給我,現金 30 萬元,那陳俊源就去這個永豐銀行去臨櫃匯款,再把匯款單交給張志澄。所以這個是張志澄請陳俊源去做的。再來陳秀桃的證述,他講說這個是張志澄來說要用公司的法,本來想要用公司的法人來捐,但是因為公司虧損,所以改用個人,所以張志澄就請陳俊源去代捐。那在審判中也有問到說,這所有的資訊都是來自於張志澄嗎?陳俊源說是。再來就是張志澄他本人的供詞。張志澄也捐了 30 萬元,張志澄說是這個沈慶京老闆交代要捐的。那一開始檢察官問張志澄說,這個是老闆交代要捐的,是用你的錢還是公司的錢?張志澄還說這個是我自己要捐,我自己給的錢,但是後來公司有在把錢交給我。所以檢察官就會質疑說,如果是你自己要捐的,那幹嘛還要把錢補給你?所以張志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