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見市長 我領他的月薪實在是不能不為這是朱亞虎的訊息內容朱亞虎除了傳送這個訊息去告訴李文宗之外他還把捐贈台灣民眾黨政制現金的明細裡面有捐款人 有捐款的金額全部如列出來 傳送給李文宗下方就有寫到共計210萬元然後有這個朱亞虎在3月26號的簽名像這樣子的訊息跟傳送政治現金明細的目的事實上就是行賄方在重申他捐這個政治現金的目的是有對價關係的為什麼在訊息中會寫到捐210萬元是小企捐政治現金會有小企的問題嗎因為有對價性 因為柯文哲市長有幫忙但是小省只給了210萬所以朱亞虎認為說十分小氣弄成560到底是什麼意思大家都知道560就是指的京華城的這個容積率是京華城的一個代稱他想見市長實在不能不為這個到底指的是什麼我們都知道這個指的是在109年2月20號沈慶京跟柯文哲密會去談京華城所以說我們再回到這個最高法院的相關的判決應該從實質上去看這個行為跟職務行為到底有什麼樣的關聯所以我們從雙方的關係金錢的價格交付的時間還有真正的原因都知道這個政治現金事實上是一筆行賄款是有對價關係的因為如果只是一個單純政治現金要捐給民眾黨在這個訊息內就不可能會有北市府或是560小省很小氣要見市長的這些內容所以這樣子的訊息內容是凸顯了這一筆政治現金的捐獻確實是有對價關係好那在接下來我們來講一下本案的另外一位被告張志澄的部分這個部分張志澄是有協助這個行為的行為我們還是看一下政治現金法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有規定任何人都不可以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所以找人頭來捐政治現金的這件事情本身就不是一個合法的行為那我們再看一下這個朱亞虎傳給李文宗的這個政治現金的明細裡面有列出了14筆那我在紅框的部分就發現其中有13筆都是跟張志澄有關的包括張志澄他本人還有他找來的人唯一一筆跟張志澄沒有關係的就是銅中白這一筆是朱亞虎去找來的但是除了這一筆之外其他13筆都跟張志澄有關係我們就一個看看這幾筆捐款了他的公訴陳俊源他說在偵查中有問到到底是誰要你用這個方式去匯款給民眾黨那陳俊源說是張志澄當場拿現金給我現金30萬元那陳俊源就去這個永豐銀行去臨櫃匯款再把匯款單交給張志澄所以這個是張志澄請陳俊源去做的再來陳秀桃的證述他講說這個是張志澄來說要用公司的法本來想要用公司的法人來捐但是因為公司虧損所以改用個人所以張志澄就請陳俊源去代捐那在審判中也有問到說這所有的資訊都是來自於張志澄嗎陳俊源說是再來就是張志澄他本人的供訴張志澄也捐了30萬元張志澄說是這個沈慶京老闆交代要捐的那一開始檢察官問張志澄說這個是老闆交代要捐的是用你的錢還是公司的錢張志澄還說這個是我自己要捐我自己給的錢但是後來公司有在把錢交給我所以檢察官就會質疑說如果是你自己要捐的那幹嘛還要把錢補給你所以張志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