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經驗法則是否符合、是否合理,以及柯市長對於市政熟悉的程度是否相符。另外一個證據是關於李文宗與沈慶京之間,事實上也不是一個陌生的關係。我們可以看到李文宗與蔡壁如的對話記錄,時間也是在 108 年 7 月 7 日。當時蔡壁如就有傳送一個訊息,說明晚您陪市長拜會沈慶京,後面還要去範有偉家。李文宗他的回覆就是說:「以排程行程,謝謝。」所以表示說李文宗事實上在 108 年的時候就有陪同柯文哲市長一起去找沈慶京。 從朱亞虎與陳安池的對話記錄有寫到,在 7 月 9 日時寫道:「昨晚柯批來 3F 共進便餐,待了 2 小時 50 分鐘。」所以確實有這一次的會面在 108 年 7 月 8 日,而這是由李文宗陪同的。所以李文宗跟沈慶京事實上也不是從未謀面。 我們在這邊做一個小結:沈慶京希望回復樓地板面積,跟柯市長有密會,柯市長同意之後,就開啟了「送研議」的行政流程。沈慶京認為這個初期目標已經達成,所以用捐贈政治獻金的方式給民眾黨作為答謝,找了人頭捐款共計 210 萬元。之後就是李文宗去傳送這個「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的訊息給朱亞虎,去轉達市長的感謝。 我們這邊做一個小結就是:北市府的行政行為不應該是政黨獲取政治獻金的手段。簡單說,不能因為市長協助財團去將陳情案送研議,所以市長所屬的政黨就可以因此獲得一筆政治獻金。這樣等同於出賣自己的公務行為,去換取所屬政黨的利益,會被認為是有對價關係的不法賄賂。 在這個部分,所涉法條方面,柯文哲跟李文宗是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行賄方沈慶京、張志澄、朱亞虎、陳俊源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在這裡有一個小問題,是關於違背職務的內涵。因為在圖利罪的部分已經講得很明確,所以我們這邊簡單講:絕對不是說所有的送研議都是違背職務,還是要看事物的本質,去看市長的決策是否是基於合法的考量。 在本案當中,基層公務員是一致反對回復樓地板面積,而且說在訴訟當中這樣會涉及到圖利。那「京華城案」它送研議是一個「始回生」的開端,後面就會有這個變更都市計畫的方案,容積率是 672,這個其實是一個變形,它是回復樓地板面積的變形,因為容積率幾乎是相當的,是從 672 到 678。 柯文哲市長在後續對於這個陳進經的請求,基本上是照單全收,也讓北市府的公務員以這個「多更隆短辦法」的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宜居城市的專案給予容積獎勵。這部分是違背職務的行為,這樣子的行為事實上是讓京華城和吳中森有去取得不法利益。 檢察官在起訴書這邊是認為,這整個送研議開啟的流程,跟後階段這個給予容積獎勵,這個整體是屬於一個違背職務的流程,所以我們是論以一行為。這部分在起訴書當中也有講到,說這個是本案土地違法取得容積獎勵,跟柯文哲市長多次指示京華城應該如何進行的行為,這個是為了同一目的接續的犯行,所以論以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