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黃景茂先生就事實及法律部分為答辯。黃先生請。 好,謝謝審判長、檢察官還有兩位夥伴,大家好。 我首先針對早上檢察官的論告,做一個比較簡單的回應。 關於「送原例」這個部分,其實當時他要送原例,是因為京華城公司在工展時,股東有提出有意義的意見,但是他們說都委會沒有做實質討論。所以當時我們就提到都委會去「原例」看看。那其實我在審判中、在偵查中也有跟檢察官講,提到都委會其實有可能讓京華城死心,我有這樣的想法。你們看一下我的筆錄。 第二點,廖檢察官講了很多關於「應小會」找我去的,就是我的刑事裡面有一些登載,所以認為說對我有很大的壓力,我會施壓給公務員。我當公務員四十五年,待過中央跟地方,待過高雄市政府、都建署。當時謝長廷院長要我去當都建署副署長,後來代理署長,然後代理台中市政府,再來是都發局,後來有去住都中心,那個也屬於中央在中部的。其實我監聽過大鴻,那也要到議會說明,也要到立法院做相關的質詢。所以老實講,議員對我是沒有什麼壓力,因為他們是盡他們的職責,他們找我去。其實以前議長也常找我去,因為都發局也是一個重要的單位,所以他們都會找我去。對我來講,我們沒有壓力。早上公訴檢察官說這個雙面有壓力,誰相信?確實是沒有壓力。因為小 A 其實他的人好像也很和善,對我來說很和善。這是第二點。 第三點,剛剛有講一下,我都是依法行事,該退我就退文,所以沒有什麼壓力的問題。 再來是講到我們的計畫書,那個工展書有講到「準用都更獎勵」。那是因為在 109 年 10 月 12 號專家學者審查會時,我們都更處的同仁有說:「你這個準用要怎麼寫清楚?」所以在修訂書裡面特別講說,就是準用他的保證金跟協議書。在我們的行政程序中,這個並沒有什麼準用都更的額度跟獎勵項目。 再來有一點,我們一直講得很清楚。我自己也是營業主管待過三年半,包括副署長跟代理署長。都更獎勵總共有八種獎勵,不是只有利益建築、支援建築的耐震設計這三種,是八種。這是 108 年 5 月份當時最新的辦法。那當時都更也是援領其中三種,金康省援領其中三種。其實實施獎勵跟規模獎勵也是都更的獎勵,但是在很多細部計畫都有。這個我想等一下會再講得更清楚一點。 再來,剛剛公訴檢察官關注說,資金會議以後的公展速度沒有加強公益性跟貢獻度。那可能沒有去看,因為其實專家學者資金會議以後,它的公展速度裡面有增加「日領富盛公園」,然後北處東側、南側的道路都要增加退縮寬度,增加人行空間,給周邊的民眾來使用,那種植雙排路樹。然後義務性的容積獎勵要扣除,比如說充電樁、太陽兩(能)這些。 這是我首先針對早上檢察官的論告,做一個補充跟回覆。底下是我針對本案的事實跟法律部分,做一個說明與答辯。 第一個,檢察官當時誤認林洲民跟林欽榮扭曲誇大的證詞,而將我轉為被告跟起訴,有嚴重的誤導與錯誤。去年 113 年 9 月 9 號,地檢署林欽榮檢察官合章寄給我刑事證本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