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仁檢察官傳票寄給我刑事證人傳票。那傳票中註定我應到日期是 113 年 9 月 13 號上午 9 點。那當天 9 點我到地檢署,經指引先到廉政署去接受詢問。那 9 點 20 幾分的時候,林俊仁檢察官也到廉政署,他馬上告訴我,他說這兩天我有「心事證」,因此幫你轉為被告,你可以找辯護人先到廉政署應訊。那五指正律師大概是在中午前就到了。 那我後來就去查閱這兩天「心事證」到底是誰、是什麼「心事證」。這是 9 月 9 號到 9 月 12 號有被約詢的關鍵證人,我看就是前副市長林俊榮、前都發局長林俊榮。那他們的論述我大概講一下:今天在審理期間,有都發局跟都委會的公務同仁的證詞都肯定了,說因為這部營建署(就是現在的國土管理署)99 年 6 月 27 號召開「南港輪胎有限公司台北市南港港區土地開發委都更地區總申請容積獎勵上限一億會議紀錄」。那這個目前也是在營建署那邊是一個解釋函。 目前都市計畫要取得容積獎勵的途徑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申請獎勵額度跟獎勵項目納入計畫書規定,提供作為獎勵容許的依據。但是 9 月 11 號,就是 113 年 9 月 11 號,林俊榮前副市長他接受廉政署詢問的時候,他說程序上營建署要核發容積獎勵,應該要依照《國土計畫法》第 11 條換年內來申請容積獎勵。中央有定頒「獨立計畫、序務計畫審議原則」,裡面內容有「需不計畫不能抵觸都市計畫法等法律未接的法律規定」。那他的證詞跟檢察院所傳喚的都發局跟都委會的公務同仁的證詞是完全相反。其實有兩種途徑,並不是林俊榮所講的就一種,這個是對於獎勵關的誤導證詞。 不過他的證詞我覺得比較沒那麼重要,最主要是最關鍵跟最主動積極的證詞,是前都發局長林卓民。他在 113 年 9 月 12 號的上午跟下午,他都有到地檢署來接受作證,他有嚴重的誤導。那其實我本人是 107 年 10 月 25 號,就是接了都發局的職務,就是說他是第一屆,那我是第二屆。我覺得都發局的職務,那林卓民前局長他也沒有跟我做當面的交接。他有準備一冊,但是他沒有跟我做當面的交接,也沒有特別指出「進化城」這些重要的應注意事項。那很重要,柯文走市長也沒有列管「進化城」案,這我想柯市長好像他有講過,因為其實是沒有列管本案。 那本人擔任都發局局長期間最重要的工作是什麼?社會住宅、畫包施工,還有全市各區主要都市計畫檢討,還有社子島的規劃設計,以大巨蛋的都市計畫審議。那為什麼社會住宅是一個重要?因為林卓民時代,他那個畫包都沒有發包出去,都留標。所以我去的時候,大概一年內就把他全部那個書案,就把他全部發包出去。那他說那個對我來講,建華省西部計畫,他只是一個個案,只是一個個案,而不是說像其他那麼重要。 另外 107 年 1 月 18 號公佈的西部計畫案裡面,有著名「商山特」容積率上限是 560。那其實後續本案的土地使用管制應回歸容積率管制,這個是計畫書裡面所寫的。那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指基本容積率是 560,那土地權利關係人也可以依法申請容積移轉跟容積獎勵。這就是後來為什麼要說 840。其實 840 就是包括容積移轉 30%、容積獎勵 20%,並不是說 560 就是上限,就 560 就不能超過了。這個對都發局是誤解,是誤解。那所以並不是調升為 560 以後,本案就永久結案了。但是林卓民在 113 年 9 月 12 號他跟檢察官作證說,證者林卓民在任期間,就建華省案件是中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