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該都市更新計畫案引用條文之合法性,以及申請容積獎勵之合理性跟可行性等問題,作為都市局初步檢視之參考,以昭慎重。如果當時我是如簡安官所指控的,我不理會公務員的要求,先釐清計畫之合法性,我也不會要求訊息費召開專家學者執行會議,所以這個是錯誤的指控。 第二點,至於容積獎勵跟額度的部分,也是依照 99 年 6 月 17 日會議紀錄,取得容積獎勵並不一定要有法令依據。就是我剛剛一直在講,透過都市更新程式申請容積獎勵,把申請容積的額度跟專案納入都市更新計畫書規定,經公展度合會審議,也可以取得容積獎勵,這是沒問題。我自己也帶過營建署三年半,那這個部分本來就是營建署一貫的看法,所以才有一個解釋令。 合法性部分我再講一下,取得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耐震設計之標準,容積獎勵並不是都跟《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專有。而且實績獎勵跟規模獎勵常見於各縣市的都市更新計畫中。像臺北市南港輪胎,它是擬定都市更新計畫,然後同時劃定為「都更單元」,那「都更單元」它的容積上限是 50%。那也規定說,你如果取得 50%,你就不能再依照都市更新計畫取得 15% 以內的實績獎勵。它是這個意思,而不是公訴檢察官講的:「因為你是劃定都更單元,所以才給你實績獎勵」。不是,不是都跟《獎勵辦法》裡面有八種容積獎勵,其中包括實績獎勵跟規模獎勵。那它是在南港輪胎那個都市更新計畫書裡面,你聽的時候說你可以有二到 15% 的容積獎勵(實績獎勵),另外我也幫你劃定為都更單元,所以你如果依照《都更條例》的話,你可以 50% 的容積獎勵。 但是你如果可以選擇,還有剛剛講那個臺北大學特定區,它大概 912-2818,臺北大學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析管制要點。這個陳志明他也帶過營建署,就是藍區隊,那他也知道這個。因為他屬於中央,後來到地方政府,他也知道這個臺北大學特定區計畫確實也是透過都市更新計畫,給他實績獎勵跟規模獎勵。這等一下好像也有講到。 所以本案審理期間,紀念所傳的證人,包括邵琇珮、劉秀玲,都表示本案合法性是沒有問題。因為建法城案不是都更案,也沒有直接適用都更獎勵,只是援引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的部分獎勵專案,就是八種中的三種。那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四條申請,並循都市計畫程式辦理。而且專家學者進入會議以後,建法城公司已經將容積獎勵額度下修,獎勵額度的上限跟都更不一樣。建法城案上限是 20%,不是說 20%,但是上限是 20%;那都更區上限是 50%。所以合法性是沒問題,他們都認為沒問題。 那第四小點,109 年 127 號都更處簽呈公斬的那個所謂的「準用」。我剛剛有講過,因為是都更處,他有看到你怎麼準用。其實當時他要求建法城公司要做一個準確的說明,所以他在修訂內容裡面,修訂內容第六點有註明他是「準用」。準用保證金,就是申請人履行義務,應以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跟繳納保證金,其相關執行機制跟應遵行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是這樣子,我不是說準用《都更條例》,並不是。 那第五點是專家學者執行會議,總共六個委員,那其實有四個是支援。那劉一三是說可以參考都更容積的辦法,其他三位是支援,那有兩位是不支援,是比較質疑。所以並不是簡安官所講的「因為是四者無睹」,他只看到自己想要的部分,有兩個。所以這個不能同意,他是這個意思。但是 109 年 11 月 17 日我們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