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剛變更的方案是有錯,好,那我們就來檢討。因為 103 年細部計畫案行政訴訟在本院做很多詳細的調查。那今天公訴人主張說這個細部計畫 7.8.3 次的計畫是違法的,那我們就來想像說,那你公訴人來提這個告訴,或者一般人來提這個告訴,或者京華城自己提告訴,他認為 30 億的回饋義務太高,他也可以提這個訴訟,提行政訴訟。本案大概講一句話,舉四個例子,主張這個 7.8.3 次會議是違法的。 第一個,他講都委會主委強度高官山。行政訴訟 103 年審理的時候,他確認這個都委會的會議勘驗記錄當中,發現主席有讓各方表示意見,會整之後再確認有沒有不同意見,做成決議,符合正當程式。像下次開會前有再問一個委員說:「對於上次的會議記錄,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人反對,記錄內容有意義,表示決議符合全體委員共識。這是寫在行政訴訟判決裡面的,跟本件是非常相像。 第二個,公訴人有主張說本件沒有按照組織章程規定表決。早在起訴之前,行政訴訟判決講章程是規定過半數同意,不一定要表決方式。按照會議規範,方式有三種:一、當然就是投票;二、就是共識決;三、就是我們事實上政府各大委員會最常見的,相當於表決的無異議程式。也就是 103 年當年的,也是 110 年這一次的細部計畫,休戰長都委會的會議方式。公訴人主張說欠缺對價。行政訴訟判決寫得很清楚,說他是有判斷餘地的決定,法案應該予以尊重。 第三個,真正第四個是本案比較特殊的是起訴書主張說違法準用都更條例容積獎勵專案。我站在機關立場想,這案子他怎麼答辯?他還說:一、這個是內政部說可以用西部計畫個案變更;二、他參考的是沒有規定的,事實上不是直接準用都更獎勵;三、給予獎勵容積條件事實上比都更條例還更嚴格,這個少給被錯,人都還錯,他加重了業者的回饋義務;四、三項獎勵專案名稱非都更案件所專有,事實上很多事情都有。這第一天我想很多律師都有講到了。 第五點,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細部變更的案例比比皆是。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只是發動主體不同,審議程式就相同。我想機關這樣答辯,那行政訴訟受理這案子,他怎麼想?他在想,他當年講的:「我答應過你了,我把你的容積當年答應你的 120 億 284 萬拿掉,這是因為你同時可以走都市計畫變更的途徑。」所以很清楚,這案子不管是誰來打官司,主張他把 110 年的西部計畫在行政訴訟打贏,都非常的困難。所以我相信任何一個有行政訴訟經驗的律師都知道,這個訴訟到行政訴訟贏是非常硬的官司,已經有考古題兩次都敗訴。 接下來我們要講一件事情,是檢察官在第一天論告的時候講到,說他的換取的捐出三項獎勵,他必須花費至少 30 億,然後得到的是 120 億。我想這個昨天可能沈先生跟他的辯護人應該都有講過,但是事實上我們都知道,以業者當時的算盤,他投這個 30 億的時候,他確實可以因此多蓋 5500 多坪。但是根據臺北地署去跟法院申請假扣押土地的時候,他們主張說鑑定的結果,削平的價格是 120 億。什麼叫削平?就是說這 5500 多坪的新生出來的容積,可以用 1 坪 200 萬左右賣,賣了之後京華城可以多賣 120 億左右。但他蓋房子不用錢嗎?他一定要錢的。所以任何所失利益的損害非常當中,以及京華城他當時的算盤當中,以及我們所有的民事法庭的判決,都是用同業利潤。同業利潤他就 10%,所以他事實上這個 120 億,我們只能夠認定說扣除稅費、一張多少之後,就是 12.1 億。這個不是我們看到的,這個可能是都委會的委員看到的。都委會委員絕對不會說:「你交了 30 億,我就白白送你 120 億。」因為任何的都委委員都知道蓋房子要用錢。所以如果光憑這一點,有沒有可能在行政訴訟打贏官司?你對價性不足 120 億,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再來我要講的事情就是說,其實檢察官今天特別有講到,剛剛合議庭也有要求,可能科長或審議金的辯護人表示意見,就是說細部計畫到底是不是行政處分的性質。其實這一點我對他們見解是蠻贊同的。早在很久以前,那時候可能在唸研究所,我老師也是哥廷根大學畢業的許忠利前院長,是哥廷根大學畢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