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當然很多困難。我們把最高法院判決,大概關於圖利罪最主要的四個要素拿出來討論。第一個,他必須是公務人員主管或監督之業務。而西部計畫不管是審議或者送議,通通都是都委會的權責。第二,他必須要違背法令。那剛剛講的《行政程式法》第 224 條本身就是授權下的法規命令,特別是在《行政訴訟法》制定新的制度之後更是如此。第三個,必須明知違背法令。我們今天看到的,除了林中敏之外,每個人都說是合法;而林中敏早就離開臺北市政府。第四個,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以下分述,《都市計畫法》寫得很清楚,西部計畫的擬定、審議、公開、責任或發布實施,是依照這些規定。這規定最重要就是他的意思,就是交給都委會。而在《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當中,都委會的職權就包括審議案,這在第一項;以及最後一項「研究建議案」,也就是研議案。事實上,審議案會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研議案只是一個研究跟建議,尋找有整理問題的解決方向而已,並沒有具體的任何實質上的利益。這個很多辯護人都有講過。因此,七六八次提出的研議案件,或七八三次,這都是都委會的職權,這跟都發局無關,跟被告也無關。按照最高法院見解,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就不應該起訴他了。 第二個,本來一個很大的關鍵是:公務員真的知道自己違法嗎?少修佩怎麼講的?他說研議沒有效力,也沒有什麼合不合法。彭振聲怎麼講的?兩個認罪的被告都說研議沒有法律效果。都委會很多也做成研議案,比如什麼的,他們主管上認知沒有合法性的問題。 第二個,都發局的官員怎麼講的?楊智勝他說,研議案他們基本上是不接受。120284 要回覆這個事情,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通常都不接受;而方案四,方案四跟行政訴訟判決意思是一樣的。本來人民就保有的都市計畫變更的權利,也就是這樣子才判他行政訴訟敗訴,怎麼會因為這樣子判他獨立有罪?研議意見最後結論怎麼樣?第一句就說,他說「公告進化成容積 560 沒有意義」,也就是說都委會的研究意見就是對啊,就是 560。當年 107 年的西部計畫是沒有錯的。他說:「至於成員單位與本市府本市的方案,是本會予以尊重。」這不就是行政訴訟判決意志嗎?你就是可以走都市計畫變更。 都發局怎麼講的?都發局這個句子可能大家可以留意一下,因為大家很熟悉。他說:「因為這個是屬於都市計畫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那是由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決定,屬於該委員會專業審議職權。」就是說跟我無關,不是我職權分配犯。然後他說:「後續宜就前開允建樓地板面積規定議題,送交本市府都委會,透過公開透明程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本府意得與委員會中明確表達本府立場。」本府立場是什麼?想回覆 120284 嗎?沒得談,因為判決是這樣判的。本府立場、本局立場是說要回覆你 120284 嗎?沒有。都發局的變遷寫得很清楚,他說目的是要透過公開透明程式,使各方意見充分闡述。因為其實這時候京華城為什麼會有這個研議案?他認為 107 年的西部計畫案把「允建樓地板面積」這一行槓掉,這件事情上沒有給他充分表示意見的機會,所以他要求要陳情。但是都發局的立場說:沒有,判決判的我不會給你,你要講的話去都委會講,我們不會給你。所以他有在保護市政府的訴訟成果,怎麼會沒有? 郭文貴怎麼講?少修佩、彭振聲都說沒有違背法令。楊智勝說他在本院政策的時候問他說:「你有沒有覺得違背法令?」他說沒有。那有沒有任何法令現在在訴訟中?案子不能送都委會嗎?他說沒有。他當時也不知道有所謂「臺北市政府受理人民陳情事件注意事項」,他也不知道。他在都發局待了很久。 所以小結幾個重點:第一個,他並不是所謂的「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並不是《貪汙治罪條例》所說的法令,這個我們書狀都有寫的。再來,不只是黃景茂不知道有這個注意事項,彭振聲也不知道,林欽榮也不知道,林中敏也不知道,一堆人都不知道。再來,京華城在 107 年 6 月、7 月、7 月 16 號都有跟臺北市政府提出陳情。林欽榮當時有拒絕嗎?沒有。他們排定了 107 年 8 月 2 號 732 次會議審議。當然檢察官那天有講到說林欽榮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