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有關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的條件內容,例如容積率。容積率就是本案所涉及的,以及使用強度之合理性、可行性,均屬都委會之審議許可權。故除行政要件有違反之外,那就是應該要讓他送審。所以他真的是監察院的意思,真的有埋下伏筆在那邊,說你失之問:你要審容積率嗎?要審嗎?我們正常人閱讀檔案的能力,大概是讀不出來的。所以為什麼所有的公務員來作證,都覺得因為監察院告訴我們,刑事審查就這個閱讀文的結果。 在場可能很多人不是法律人,我舉一個法律的條文,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跟本案很像。第 249 條第 2 項說:「原告之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之,毋庸進行言詞辯論。」也就是不開庭了。看完之後竟以判決駁回,其中的理由叫第二個:「依其所述之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才話講說:「你的提告太瞎,我會不開庭。」告訴各位,我是個人,沒看過有法官這樣判。再瞎裡了都會開庭再判。也就是說,我們專業的法官、專業的法律人在用這個法條的時候,我們還是很謹慎的,我們不會說你這樣子就是行政違背,然後我就把你駁回。沒有。所以用這個例子可以知道,說所有公務人員在讀監察院的報告的時候,他內心想的是什麼?想的是隻要他行政要件要認真被起,至於容積率,我不可以擋,我要讓他有去都發局、都委會公開審理、公開直播的場合。場合叫直球對決,公開他的訴求。 於是我們就要問,今天查理真的要真的有要都發局公務人員審理公展的實質問題嗎?還是他的目的是要公務人員:你必須不可以用實體理由去阻止人民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規定,請求修正都市計畫的權利。也就是說,你都發局不應該用任何藉口、任何理由卡他。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可以實現的權利,而這個權利來自於哪裡?對金華成業者很清楚,就是他當年行政訴訟上打輸行政法院,給他那條路:你可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結果我個案變更,都發局這個也不行,那就是個原字。那送都發局、送公展也沒有不法。 我們看一下公務員怎麼講。邵琇珮說:本件應該就是都計專長,非常受到各方肯定。他說只要他行政要件符合,都發局就應該讓他公展。實際審查權在都委會,都發局不可以指退。他說要去看他行政要件行不齊備,行政審查。劉秀玲、總統、檢察官頓告訴我,他是勇敢的公務人員,但他怎麼說?他說除非事實上必須改正,都發局就必須進行公展,然後送都委會審議。由都委會審議,要駁回或透過。劉秀玲本來法院講了什麼?公展後是誰的任務?誰裁決?是都委會。都委會要去審查這公展合不合法。我問他,他有沒有審查?他說審查合不合法。他說合法。也就是說,提案的都發局他被起訴是瀆職罪,審案的人卻沒事,怎麼可能是這樣子?也就是說,劉秀玲認為我審查之後,這案子是合法的。 胡芳雄怎麼講的?他說依照法令,都發局不能退回,還是必須把土地所有權人所提的案件送到都委會。楊智勝怎麼說的?他說我們後來針對他按照第 24 條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部分,我們要參與參酌,或遵照監察院意見來處理。還是要跟何維廷再度強調一次,任何公務人員要從監察院那兩份報告讀出來說:「我還要審得住他的實質理由。」那個真的是強人所難。陳志明是秘書長,他在本院作證,他說都發局的部分是要看書件有沒有完備,至於他計畫、他計畫合理、合情、合法,要回到都委會做審查。也就是說,我們是提案,都發局提案的人,邵琇珮也是這樣。林志瑜說:全部在都委會裡面考量的部分,我們沒有表示意見。楊智勝也是一樣的說法。 也就是說,到底這案件有哪個公務員知道說:「我送的研議是違法的?我送的公展是違法的?」還是他們認為說:「研議沒有法定效力,後續審查是跟本案是無關的?」第二個,送公展反而是人民的權利,是監察院要求我行政審查的。第三個,過去京華城案就有林洲民跟林慶雄,在訴訟的時候受了研議,接受成請派員出席協調會,而且還透過了 107 年的都市計畫修正案。至於這個陳寧主義是這樣的規定,說真的,這案子整理過程當中,法務局有派人開會,從來沒有人講過說我們必須停止接受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