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理過程當中,法務局有派人開會,從來沒有人講過說我們必須停止接受他的陳情。這個時間長達八年,八年內沒有人發現這個事情,結果公署警察官在起訴處發現。再來,那本案有違法嗎? 邵琇珮雖然認罪,他認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是他的權利。胡芳瓊表示,任何土地所有權人依照第二十四條,有權利可以為了自己的土地有更好的利用提出計畫,也就是計畫變更。李德權指出,本案是土地所有人申請,那是他的權利,第二十四條是他的法定權利。這幾個公務人員都認定,都是他有權,土地權利人有權利申請,也符合行政法院我們剛剛講的那個「根治」判決的意思。 那銀建組怎麼講的?這個函式我現在核定看了很多次,他就講兩個:一個是依照法律,一個是依照都市計畫,也就是計畫變更。那公務人員看了監察院的報告、看了內政部營建組的報告,對於都市計畫第二十四條可以做個案變更、取得容積,會不會深信不疑?我想任何人都會。 邵琇珮問他說:「再跟你確認一遍,你在當時辦理京華城案,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容積獎勵的時候,沒有明知違背法定這件事,是否如此?」他說是,他沒有認識到這件事是違法的。劉秀玲說:「合法性」的部分是依照都計法第二十四條提出都市計畫案,這部分我講的是合法性是沒有問題的。他還補充說,京華城案程式都合法,我沒有說不能申請容積獎勵,也就是劉秀玲認為是可以的。胡芳瓊說:「絕對合法,一貫的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郭泰奇問:「是不是認為合法?」他說對,合法。張立立說:「法律依據就是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楊智勝說:「目前沒有任何相關法令說西部計畫不能核給獎勵,因為他們的認知就是都市計畫法授權下形成了西部計畫都市計畫書,就是他們授權的法律命令。」嚴邦隊也是一樣的講法。 最關鍵的是林洲民。林洲民在偵查中的公訴跟他到法庭公訴差距非常大。問他說:「可不可以個案在西部計畫書考量公益性、必要性,回饋給他四度的容積獎勵?」他說可以,他沒有說不行。那本件有沒有準用都市更新、都市更新的獎勵容積辦法?他說相關事項、相關誠意事項。剛剛我們黃景茂當事人有講,邵琇珮講我們的「準用」意思是什麼?他說:「問他說,這也準用,意思是要用都更的獎勵容積的專案跟額度嗎?」他說沒有。楊智勝說:「是指有一些容積獎勵要賦予申請人,在完成建築時選擇一些應盡的義務,例如繳納保證金、申請綠建築標章等等。」劉秀玲說:「並沒有依照都市更新」,也就是他們主觀上或客觀上都不認為這是一個禁止引用都更條例,不是都更案件拿都更的獎勵容積送給京華城的案子。 那關於任性程式、智慧程式、宜居程式,這是不是都更案件才能夠使用的事實?事實上,一零七年公務局的事實上報告書就有這個記載了。那邵琇珮事實上他那天講了一個證詞,我覺得蠻關鍵的,因為我自己也辦一些都市更新案件。一個都市更新案件,政府之所以要給他獎勵容積,是因為他做了兩件事情:一、他整合大家意見,幫助城市的建築物容貌更新;二、他整合的速度夠快,他整合的面積夠大。所以跟都更案件勉強講到關係的就是時程獎勵跟規模獎勵。想說你把其他東西用在把這個都更的獎勵容積案件用在其他案件是不公平。那我們就要問,其他的房子、其他的建築物不需要綠建築嗎?不需要智慧建築嗎?不需要嗎?「等者等之,不等者依其性質不等之」。如果只有都更才有,別人都沒有的話,那誰要蓋好房子?大家都蓋爛房子就好了。臺北市是個很特別的地方,就是臺北市土地開發整合困難,所以蓋起來隨便賣、隨便出。那為什麼好好蓋房子?就是都發局、都委會這些人把關嗎? 那甲官講的違法準用,必須講「準用」這兩字。在法學方法上叫做「法律規定的類推適用」,這讓本件沒有準用問題。當公司公務人員在這整個計畫書,他真正的意思是參考了都更容積獎勵、類推適用他的一些細部細節的行政做法。甲官說違反重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這我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