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這我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個,圖利案件講得很清楚,最高法院是說必須違背法令,不是法理。你認為重要,我認為不重要,那怎麼辦?第二個,重要性原則本來就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非常難取得共識的東西,要透過什麼?要透過立法去形成。你讓基層公文的人來說你這樣違反重要性原則,他怎麼想?他就要掉入文字獄而已。所以,圖利罪是要違背法令。檢察官的論告看起來主要是認為說這違背法令,那檢察官的論告看起來主要是要根據的是違背它對於重要性原則的解釋。 那都委會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機關?還是要再跟大家重複一次。京華城的都市計畫修正案在中華民國的法令裡面是考古題,它不是第一次,是考古題。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數字第 1 號這一件,就是我剛剛講的最高行政法院要發回,請他們去推入。高等行政法院怎麼講?他說:「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基於尊重及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他們是由法律授權的機關,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實上就有判斷餘地。」什麼叫判斷餘地?他不受司法審查。法令要接受行政法院接受的普通法院接受的,檢察官不接受,你不接受不就到法院打官司嗎?這是。 那檢察官對本案他的另外一個質疑是說,你開會是開假的,你沒有表決。其實這是正式考古題,因為高等行政法院也寫過這件事情。高等行政法院說組織章程規定是要過半數同意,它沒有規定說怎麼表決,他說只要是相當於表決的無異議認可程式也是。他這個 654 次,就是 103 年的都市計畫變更案,他認為說就有問過大家意見,沒有人有意見,所以一模一樣。勘驗筆錄之後,高等行政法院判斷寫說,當時有公民團體,然後議員助理,京華城應該當時是京都公司代表,其實是京華城代表,都表示意見。有部分的委員,這邊有六個委員,他們陸續對這個事情提出問題,於是就請都發局誰誰誰都回覆。回覆之後,主席當時的主席說:「大家這樣子決議好嗎?」他就梳理出個結論,最後他講說:「如果大家對這個決議沒有什麼異議,那我們就透過好不好?」 其實這整個過程非常的快。按照檢察官上午論告的邏輯,那這件是圖利為什麼呢?因為他主席決議太快。事實上我們開會就是這樣子,這些參與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都是專家學者,都是成年人。你有什麼意見舉手講,你覺得不公平舉手講,沒有到底不講話。回去檢察官問你的時候說我當時人反對,他覺得就是你的錯,不能這樣子。你是成年人,你是專家,你這樣回去學要怎麼教書?所以高等行政法院怎麼講的?他說:「參與本次會議之主席、出席委員雖然已經有充分表達他的自主意見及討論,最後是主席在詢問出席委員對此案有沒有什麼樣的意見,沒有異議,那就按照這個方式去做決議。」高等行政法院說沒有問題。這跟彭盛生出席有什麼不一樣嗎?那 103 年也是這樣出席的。到底林欽榮時代他怎麼出席的?他有投票嗎?沒有啊。林洲民有投票嗎?他說沒有。他說討論再討論,王道會來作證,有看過都委會在表決的嗎?他說沒有。基本上就是共識決,這符合我們委員會召開的形式。白仁德怎麼講的?他說都是聽完委員意見後做結論及決議,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透過。問他說:「你參與都委會會議,林欽榮副市長都是如何就審議案做成決議?」他說共識決。什麼共識決?就跟剛剛講一樣,問完大家沒有意見就透過。 那本件 7834 會議,彭振聲副市長、彭振聲主委怎麼出席?這是法定的名單:馮正銘、郭瓊穎、蘇昭信、潘依魯、徐國城、陳春筒、何方子、李永斬、陳明己、陳家貞、劉明龍、林聰傑、薛昭信,13 個人。這邊都有他的發言記錄,我們都有附在 PowerPoint 上,他們都有講話,不是不讓他講。13 個人講,彭振聲怎麼說?他說:「我來做個初步的決議。第一,同意這個獎勵專案去依照專案小組建議去處理。第二,公民團體成立意見,依照專案建議,以市府及申請單位之回應和合法。」他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