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專案監理,以市府及申請單位之回應,何不可?犯他這樣做有錯嗎?有意見一樣舉手,認為不公平一樣表決。他到法案作證的時候,他說他每個委員他都有徵詢。他說提問程式結束後,主席會下結論,但會徵詢各委員之意見;若都沒有意見,就會確定會議結論。那最後主席重整各委員之意見後,初步做結論,再徵詢一次委員說主席要做這樣的結論,也就是說大家沒有意見。 那跟行政法院認為說 103 年西部計畫修正案都委會之程式合法也不一樣。一樣啊,胡芳強是這樣講。他說在委員會的會議上,委員做成申請單位進行說明,那委員開始問問題,申請單位回答或市政府回答。那主席會請各委員自己發表意見或詢問問題,都會讓他講啊。委員會先試著做以下決議,再看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綜合意見之後,做人決議,再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會停頓一下。如果委員會沒有其他意見,案子就照方才之決議透過。也就是說,都有給參加會議的人舉手說我不贊成。蔡麗瑞說主席委員會會徵詢委員會之意見,沒有意見就透過。現場沒有表示反對意見,沒有啊。這就是行政法院已經審理過,認為是合理之決議程式。郭太寫是一模一樣,他說他在任內沒有透過投票表決,都是共識決。白仁德,我沒有記錯,他應該是大學教授。他說彭聖生副市長的時候,都是共識決。他說問他說:「你參與京華城相關審議或研議案,彭副市長有沒有讓、有沒有、是否都會讓現場之委員發言?」他說:「有,沒有禁止或有沒有禁止發言之狀況?」沒有一樣啊。委員都是專家學者啊,認為違法應該舉手。 徐國誠說:「主席問大家這案子有沒有意見就透過,是否是共識決?」他說:「這樣到底是否叫共識決?就是問大家有沒有別之意見,沒有意見就透過。」一般人當然不會知道,但京華城是考古題,行政法院講過,這要做相當於表決之無異議可程式。 那回到一點,那黃景茂真的知道這件事情違法嗎?我記得禮拜一還是禮拜三吧,柯文哲市長他律師辯護的時候講到說,黃景茂明明說沒有違法,卻被記錄成違法。我們盤點一下 9 月 13 號當天的筆錄。黃景茂第一次講說:「那個部分其實我們都發局也都認為這個是不違法。」想問他說:「224 條不違法,24 條程式沒有問題。」就質疑他,他說:「程式沒有問題,1、2、3,我們認為不違法,這個其實不違法。」已經講了三次。檢察官說:「把它規避掉,不要贏,不要贏。」一樣用黃景茂回答說:「所以我們是都發局,是認為不違法。」我想是跟就是講得很清楚。檢察官還是不放過,他說:「知道有違法的問題,還繼續這樣做,是不是這樣?」他就說:「沒有違法的,還這樣問。」他說:「不是,因為言義結果不一定是同意,也有可能是不行,是反對。」第六次檢察官說:「所以沒有違法,縱然有違法,你還是要繼續推言義,對不對?市長交辦來要推言義,沒錯吧?」他講了四個沒有、沒有、沒有、沒有。就第六次、第七次,檢察官直接唸了他說:「雖然有違法,但我還是要把它推過去。」他說:「我沒有,但是我沒有講說會違法。」精準的講,他是六次「否則沒有違法」。 最後筆錄的記載是這樣子:「因為柯文哲市長的命令要推進去,都委會研議,我知道有違法,但還是依照柯文哲市長的命令奉交下推進都委會研議。」我想任何人如果不瞭解案情,光看到這份筆錄,一定會覺得柯文哲市長要求都發局局長去辦這個案子,而且他們兩個都知道違法。聽的錄音帶卻不是這樣。所以其實不只是黃景茂的筆錄,還有其他,比如說吳順民的,我們都有聽到類似的狀況。本件程式為什麼爭議那麼大?因為只要有被扭曲到筆錄記載的被告,他內心的感想是對我有利的,你承辦的人當作沒聽到;對我有點不利的,你就加油聽出記載,你就記成不利;對我不利的,你就加油聽出記載。我們想問的,這是個公平的對待被告的方式嗎?黃景茂回答了八個沒有,沒有違法。檢察官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