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茂回答了八個問題,沒有違法。檢察官繼續問:最後幾乎是他違法,我們想問這個是訊問被告,還是為了達到他的目的、沒有聽到他想聽的方式,對他進行的是拷問?所以結論是,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本來就是人民權利,營建署也幾乎認為說,證人、專家都認為第二十四條可以作為依據。本件沒有違法,用的是容積獎勵條例的情形,那審議討論跟決議方式跟行政法案的方法都一樣,應該有判斷。於是利用的關鍵的適用第四個,到底送研議跟最後第七、八、三次決議,以及到隔年的 111 年 11 月 6 號都審會透過、簽訂那個協議書,到底跟黃景茂什麼關係?我想我們刑事訴訟法上說法是禁止條件式的因果關係。如果這樣成立的話,每個被告的爸爸媽媽都要被起訴,因為你不生下他就不會犯罪。沒有,這是我們刑事訴訟法上很常舉的例子。 12 月 2 號,這是都委會第一次召開會議,當時是 7754,當時不知道這個案子應該怎麼處理,所以最後是要專案小組,但是沒有實施審議。2 月 16 號那天,黃景茂已經離開了都發局。他是因為當時的行政院長應該是蘇貞昌,然後內政部長是徐國勇,因為他有都市計畫的專業,邀請他去全國擔任住都中心的執行長,目的是要解決我們中低階層住宅的問題、社會住宅的問題,他是負責使命趕去的。2 月 16 號那天、2 月 18 號那天的會議是幹嘛的?他確認了專案小組的成員。我們問了徐國勇,跟他有關係嗎?一點關係都沒有。 3 月 18 號,專案小組第一次開會,這時候黃景茂在哪裡?他在住宅中心上班。4 月 21 號,檢察官論告的時候說,4 月 21 號、8 月 10 號,應曉薇還透過都發會在跟柯文哲要求說要透過這案子,那黃景茂人在哪裡?黃景茂人在全國住宅中心當執行長。7 月 1 號第二次小組會議,一樣,我們一樣在住宅中心當執行長。這四次都有十支,這兩次的會議都有十支討論。第一次針對合法性有委員提出疑義,沒錯,但是第二次沒有再提出疑義。一樣,你們是都委會的專家小組委員,你們是大專、你們是專家學者,你認為是違法,你要堅持、你要擋,但他們都沒有。所有的公務人員就會認為這是合法的。 到 111 年 9 月 9 號,第七、八、三次會議透過,這時候他已經離職了七個月。這一切的都發局長叫誰?叫黃一平,不叫黃景茂。第七、八、三次會議透過之後發生什麼事?案子回到都發局了。那時候我們在黃景茂先生在住都中心當執行長,分別都發局的都審會分別在年底 11 月 30 號、隔年的 1 月 21 號、3 月 17 號、4 月 18 號,都召開幹事會議來討論這個案子,後面應該要怎麼去處理。最後 11 月 6 號簽了這個協議書,到底跟黃景茂什麼關係?有問了徐國勇,或許我們離職之後持續幹擾。有問了徐國勇,他在做這些都委會專家、消毒會議、專家訓練會議等等,黃景茂擔任局長有沒有邀請你做特定的陳述或支援特定意見?沒有。黃景茂本人有沒有跟你討論過京華城案件相關情況?他也說沒有,沒有去影響他。 他是好像是政大的教授吧?邵琇珮說為什麼說沒有都更關係?這個計畫說改了很多次。邵琇珮法院作證的時候說,8 月申請到 10 月修正、10 月公佈,展中安小組、888 等等不同階段內容都不同,因為有中間不同意見加入,會是滾動式修正。宋妍議的當時跟最後透過的簽訂協議書差距非常的大。所以他說雖然專案一樣,但總獎勵額度跟單一獎勵專案的額度其實都會跟都更不同。他說知道當時是參考,但我一直強調他是參考這個專案,但他的總上限、單一上限都跟都更案有差異。所以他才會在第七、八、三次會議認為這是兩次專業小組會議,可能也考慮過他的差異性,所以這個案件才會繼續,才會認為議題已經收案,才送到大會討論。也就是說在邵琇珮的專業認知裡面,這根本就不是都更案件。他們參考他的專案,但是背後的邏輯跟道理是跟都更案件不一樣。如果都更案件就送整就好,也不用什麼積極的回饋。再來就是我們看這個計畫書,這個計畫書有多次的修正,包括這個步行穿越室內空間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