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起訴標準,檢察官論告的內容如果有到底的話,林欽榮、林洲民早就應該被起訴了。今年 4 月 9 號,我到行政法庭,到高院行庭開庭,電梯門口走出來,我看到一張司法院的海報。因為這個,那我口述就好,因為我沒有列為證據。我看到司法院的海報在高院行政庭大樓二樓、三樓電梯門口,如果有記者朋友,他們可以去看一下。行政法庭海報內容寫什麼?說他推動行政訴訟的調解制度,他鼓勵什麼?叫行政訴訟,人民跟政府打官司,他鼓勵人民跟政府和解。我們這次立法院上一次憲法法庭的最後一個憲法裁判,是我們司務所代理當事人去打的,那個我們打贏了。打贏了憲法裁判下來之後,到高院行政庭開庭,我們告訴法官、告訴機關說:我們都打贏了,不要再繼續打,行政和解好不好?法官也是這樣想,也就是說不需要花力氣、不要花錢。不過因為也是人民、也是機關,就可以沒有和解這個選項,所以把這個陳情注意事項無限上綱,通通不準動,這跟司法院的政策不符合的。這個隔壁大樓可以去看。 也就是說,黃景茂今天他最主要是要捍衛文官的尊嚴,有太多無辜的公務人員因為本來受到不必要的壓力、扭曲跟誤解。本件新聞剛出來的時候,他不是講 560 到 672,他講 560 到 840。每個人都講說京華城不曉得透過什麼手段蓋成了一棟摩天大樓,事實上是有誤,是 560 到 672。媒體在寫東西,他知道 672 多少?672 很多嗎?672 相較於上次 392 到 560,少得很多,我大概會解釋。 那黃景茂既然跟這案子這麼的沒有關係,那為什麼他成了被告?這個是剛剛被告黃景茂先生他自己說的。9 月 9 號的傳票,他是一張證人傳票,9 月 9 號通知他 9 月 13 號去。檢察官看了卷宗之後,認定黃景茂他是證人不是被告,發傳票通知他去。去了當天早上,他說今天是這種證人身份傳喚,但如果有涉及的話,那你可以拒絕證言,就是一個很典型的拒絕證言的告知而已。還是 9 點 27 分,過了一會,他講說:「檢察官告知,雖然你剛才陳述要以證人身份應訊,但今檢視相關資料後,確實是有涉嫌犯罪,涉及犯罪嫌疑,告知你有貪汙治罪條例的問題,可以選擇辯護人,叫你找律師,稍後以被告身份詢問。」這是 9 月 13 號上午 10 點 34 分,一個多小時。這個案子這麼複雜,一個多小時,一個多小時,突然發現你不是證人,你是被告。黃景茂就在問我自己,問他自己說:那我到底做了什麼?怎麼一個多小時,我本來是證人變成被告呢? 黃景茂先生跟柯文哲先生有沒有什麼翻譯聯絡或聯絡?蕭雄律師幫柯文哲市長編會的時候,他講了兩個時間點。第一個,3 月 12 的便當會決議要送演藝,但是這個送演藝對我們有接觸,但是這送演藝都發局人員都支援公正公開討論,沒有錯。第二個,3 月 12 校陳清涵,按照他們編文來講是新章轉都發局,並不是柯文哲指示。也就是說,除了 3 月 12 的便當會,我們之間沒有任何聯絡,柯文哲也沒有任何交辦。那他又比別人做了什麼事情?都委會幕僚有去預審證案件的合法性,劉秀玲認為說公正合法才送案,所以送案的人沒有被起訴,送案的人被起訴,沒有送案的人,然後審案的人卻被起訴。都委會委員有經過兩次專家小組會議討論,他的司法性、公益性、對公益性做的都比黃景茂多,但沒被起訴。都委會大會有經過文會實施成立,那是很多人參加,也沒有人被起訴。除了彭振聲,都委會是公開直播,在直播討論京華城裡面列起一大堆臺北市政府的公務人員,7、8、3 次會議之後,案制回到都發局的都審會。他們並沒有說是案制違法,而是實質討論,將公益的面積從 800 慢慢推到 1138,最後簽約,然後給予建築執照。黃景茂 2 月 10 號卸任之後,是只有在任職期間,都發局同仁認同下送延役,後續是依照人民申請及監察院的職權送公展案件。在都委會 10 日討論之前,他就調任了國家駐務中心執行長。他做的都比這些全部人還要少,他就變成被告,是不是隻是因為檢察官根據黃景茂的論述,覺得沒有咬到柯文哲關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