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之一,林洲民。我們剛剛說他五天之內來的,六月四號、九月二號連署詢問,九月十二號上午來。上午來之後,他告訴警察官:「我可以下午再繼續說明。」我還是說,很多公務員看到這個這麼大的偵查案件,再壓力一下都可以,不要被問就不要被問。十一月十三號來、十二月十九號來、十二月二十號來,他有很多話想要跟警察官說,但是他真的很懂這個事情嗎?他當時來的時候,離開都發局不知道幾年了。 九月十二號,他告訴我們警察官說:「我不認為有任何合法的方式可以提升大於百分之五十六的容積率。」他一槍打死,沒有這回事。十二月二十號,他說新華城引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是錯誤的引用,而且違法。他是都發局局長,前任局長,我是警察官,我也會相信他講的,畢竟我們承辦這案件時間壓力這麼大。可是他來法院怎麼講?他來法院說:「第二十四條當然可以作為給予容積獎勵的依據。」我記得他講這句話的時候,我差點從椅子上摔下來。因為你講的是這樣,你到這裡講的是這樣。你告訴檢察官說第二十四條是錯誤的引用而且違法,告訴法官說第二十四條當然可以作為容積獎勵的依據。重點是事業及財務計畫要寫清楚,一字一句都是他自己講的,一樣嗎? 林洲民在審判中是承認法條引用合法,推翻他偵查中的說法。偵查中如果這樣講,是案子辦得下去嗎?再來,偵查中十二月十九號,他告訴檢察官:「百分之五十六到百分之八十四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字型方案而取得的增額容積。」他錯了,裡面只有百分之二十,另外百分之三十是買的。我個人認為並不恰當,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公益回饋戶數為零。他有證據說公益回饋戶數為零嗎?為了這件事情,我還特別問他:「本建京華城的事業計畫、財務計畫有何重大問題嗎?」他說:「我沒看過,所以我不知道。」他前腳十二月十九號告訴檢察官公益回饋戶數為零,等到法院拒絕作證,這麼多人在看他,怕被我們拷問,他說:「我沒看過,所以我不知道。」一樣的,偵查中如果他這樣告訴檢察官,本建會起訴嗎? 再來,他告訴檢察官九月二號廉政官那天訊問筆錄說:「局裡面的同仁會在一些長者個人告訴我,百分之五十六變百分之八十四確實不合。」他在營造什麼?「眾人皆罪我獨行」,大家都反對,就是柯文哲跟彭振聲跟黃景茂三個人喝醉。可是到法院他怎麼講?我問他:「應該不是問了,忘記了,有人問,有律師問他說:『那到底是哪些同事?』」答案是有,基於保護原則,我選擇不說出他們的人名。偽證罪叫做對重要犯罪事實「逆飾減」,就是知道的內容故意不講。「飾」就是修飾、裝飾、粉飾,增加沒有事情或減少對案情相關的東西。那這樣沒有偽證的嫌疑嗎? 他說公務員都說不可以,那公務員怎麼講的?邵琇珮有沒有違法?他說沒有違法。劉秀玲有沒有違法?他說都合法。胡芳雄說絕對合法,郭太祈說合法,楊智正也說合法,嚴邦淚也說合法。一路以來,他們都認為第二十四條可以調整容積率自擬或是變更。也就是說,他講「眾人都說違法」,那到底是誰?這邊有十一個人,這些都是本案比較有牽連的公務人員。那他講出來說有人告訴他是不合理的,他認為都發局有這些委屈,到底是誰?一個人擋得住十一個人證詞? 最重要的是,我們就在想說為什麼會對黃景茂先生有這麼大的惡意。他講了這句話,我說警察官我會相信他,畢竟他在我們心目中形象是很好的一個官員。他說:「我個人認為柯文哲市長、彭振聲副市長以及都發局的黃景茂局長,應有強制貫徹柯文哲個人意志,要求公務員配合。」這是他十二月十九號的結論。這樣子,也就是說這三個人勾結的劇本是誰給的?林洲民給的。但他有證據嗎?他沒有證據。他為什麼可以這樣講?整個偵查就是在他的這個說法上產生錯誤的一個誤導。第一個,他說第二十四條違法,於是檢察官對說:「我公務員說第二十四條是合法的」,他就聽不進去了,採納了他片面的錯誤的見解,然後認為黃景茂明知違法。黃景茂講了多少次沒有違法?審理之後,剛剛至少列了十一個人,十一比一,應該講十二比零,因為林洲民自己後來也講都是說第二十四條是合法的。一樣,重複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