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透過這些案件的過程,讓每個文官能夠有尊嚴、有膽識,真的勇於便民。如果我們上面所講的這些是真的,我們去修正圖利罪想要達到這個目的,那麼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判斷餘地」,尤其是對於合議制機關的判斷餘地,要給予最大的尊重,而且不要把合理性問題當合法性問題來辦。 在圖利罪的時候,我們常常會問一個問題:這個找不到金流,所以呢?但是既然會有這樣子的利益問題,背後必定有什麼不可告人之處,一定有什麼動機。那我們就來看看,被告黃景茂他有沒有可能有這樣子的圖利動機?黃景茂從來沒有收取任何金錢跟利益,很清楚。跟這個案子裡面的申請單位微金集團、沈慶京、吳樹民等等這些人員沒有私交。他退職之後,有沒有去擔任什麼跟微金集團這些相關的企業?沒有。最重要的是,他所擔任的職務——都發局的局長,是不是可以決定容積獎勵?不是。 再看看他的背景、他的經歷:歷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處長、營建署副署長、代理署長、臺北市政府秘書長。這幾十年下來的中央、地方歷練,會是如同檢察官們所想像的議員啊、這些陳情啊這些會對他構成壓力嗎?不會的。黃景茂也不是柯市長,他市政府的政治團隊,他也沒有曾經參與過柯市長他們團隊的政治活動。他擔任都發局長其實只有兩年一個月,接下來呢,他是去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執行長。所以從被告黃景茂於整個他過去的經歷,以及他在臺北市政府任職的情況,以及他跟市府政治團隊的這樣子整個情況,跟微金集團的關係,整個看起來,我們要表明一個很重要的結論:黃景茂他沒有必要向柯文哲市長求官、攀附、迎合。起訴書裡面所講的「迎合上意」完全是臆測,完全跟事實不符合,也完全沒有依據。 接下來我們以本案的具體事實來看前期研議的這個部分。我們就來看經過 90 年那時候修正過之後的圖利罪構成要件,要「明知違背」。以前就是說圖不法利益,在 90 年修正的時候,為什麼要「明知違背」這一串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就是因為之前太不明確,圖利罪就很容易入公務員於罪,使公務員畏縮不敢勇於任事,所以要很明確地去定出來究竟是違反了什麼。所以是要違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這種規定的法令。 好了,那我們來看今天起訴的時候所認為的違反的法令是什麼?就是「臺北市政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請看清楚,這是臺北市他們自己的法規。系統講得很清楚,這個「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是行政規則。檢察官經過這樣子的審判過程,他也認同了,對,是行政規則。那行政規則是什麼?《行政程式法》是有定義的,它不是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所以原則上行政規則就不會是剛剛所講的圖利罪構成要件裡面那樣子的法令。這是《行政程式法》上面開宗明義的定義。好,其中行政規則他進一步當然會講說,那就分成兩種:一種呢,就是像我們這個案子這個注意事項裡面,它是一種業務處理的方式;第二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