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個案子,這個注意事項裡面,它是一種業務處理的方式。第二種是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定頒的注意事項,那種要裁量基準。這個不是這個注意事項,不是裁量基準,不是解釋,所以它絕對不會是圖利罪上面所定義、所界定的那個構成要件裡面的那樣子的法令。 然後我們來看看檢察官主張的意思,大概是說這個好,就算它是我們剛才所講的行政規則,但是呢,因為它已經不管是因為長久下來已經很久了,或者是怎麼樣,它總是會就有所謂的對外效力。那我們來看看,林清聰講大概知道,詳細有詳細內容,我早上沒有說。然後呢,就是林洲民,這是分工嘛,所以這就是什麼失誤處理,但是呢,詳細內容它也不知道。再來問林洲民,你知不知道這個行政規則有存在?不熟悉。所以檢方說會對外發生效力效果。剛剛的兩位,林清聰、林洲民,他們連具體的內容不知道,哪來的長期反覆使用?哪來的造成法律外部效果?哪來的對外發生效力?所以第一個要件上面,這個「處理人民陳情事項注意事項」,它本身就不該當,就不是圖利罪裡面的所謂的那個法令。 接下來,檢方起訴的時候很重要的重點,大概都會從動機出發了,是為了要護航京華城。那我們來看看,究竟當時為什麼會有這樣一個遷情研議的一個場景?京華城是歷任多任的市長,這不是從這一任才開始,之前就有了,跟都發局已經有非常多次了。為了這個,就以最近的這一個 120284 的這一節回復的這件事情,他也嘗試了非常多的救濟途徑。剛剛許玉士已經包括過了,至少就有兩個行政訴訟,陳情更是不計其數,臺北市政府也曾經被監察院調查糾正,在本案之前,在本案之前就有了。 所以從都發局來看的話,當時的有一個訴訟,在那個訴訟就是要回復 120284。京華城說想要和解,都發局的想法就是這個不和解,這個立場是十分堅決的,也很明確的。但是呢,有什麼樣子的考慮?京華城公司他持續的一直陳情啊,訴求說這個當初這個 107 年這樣子的一個計畫呢,刪除了他的 120284,根本沒有讓他們表示意見的機會。好,所以當時的都發局的想法就是,那你就送。都發局的想法就是透過公開透明程式,因為當初刪掉 120284 才都委會啊,那你們有意見,那就到都委會那邊去講,然後讓各方的意見可以充分的闡述。 好,甚至在這個承辦的相關的公開心裡,可能還有一個小小的盤算,說那個,那就讓讓他到那邊講,講完他就死心了,或者是說讓他至少在法令不要老是一直要去講回復 120284。這是嚴邦論所講,楊智鎮呢也提到了一樣啊,這個簽呈最後有提到,因為那時候在審判中的時候還提示那個公文的時候,他有講說這個簽呈最後提到啊,就是因為各方意見不一,希望在都委會充分討論,所以還跟這個提示的內容要放到簽呈的最後一頁,就是第五點。好,所以從都發局來簽請演義這件事情,我們從這樣子的觀點就可以很清楚知道,都發局他的出發點不是為了要護航京華城。不是,都發局的想法是,原來呢什麼事情你都來找我們,都發局就什麼都要去回?那那就到都委會去講。這件事情當初的決定是在都發局,在都委會那裡決定的,那就到都委會去講。都發局呢,他從一個你要直接的去回應,你你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