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到都委會去講。都發局呢,他從一個你要直接去回應京華城的方式,就變成你到都委會。我們也是一個程式的參與者,而且我們就到都發局,同樣的到都發局就到都委會去表明我們都發局的想法是怎麼樣。也就是我們認為是一次性的,不能回覆。那個訴訟中我們也認為是不能和解,這就是要去這樣子做。所以檢方預設研議的目的是要護航,這完全背離我們這個案子裡面公務機關的運作邏輯跟事實。 剛才講的是那種動機、出發點。那好,以圖利罪來講,最重要的是要明知違法。我們姑且不論剛才所講的那個法令不是屬於我們圖利罪所講的法令。那公務員他們講用一個很含糊、很蓋棺的:「我就問你,你你認為有沒有違法?你當時的想法是不是有這個樣子做?是不是可以的?是合法的?」就這樣子很概括性來講的時候,當時的都發局的公務員是怎麼想法?楊智勝講了宋元毅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認為違法令?沒有。這是拒絕的。好,再問一次,有沒有?我印象有一點,好像庭上也有說這樣是重複,一直在重複的詢問,其實也就是我們要去確認到底究竟當時的公務員是怎麼想的。 好,那我們講的比較具體,又再進一步了。好,宋元毅的這個部分,來提供相關意見,作為我們實際上的參考,大概是這樣子。然後再問了一次,有沒有法令依據?說宋元毅是不是要什麼合一樣?你說沒有啊,就送元毅一樣是可以的。邵琇珮很明確地講,元毅沒有效力,也沒有什麼合法不合法。所以從都發局公務員,不是隻有局長是公務員,整個上來看,遷情研議本身沒有什麼違法性。這樣子的一個意識,他們不認為這樣有什麼的違法,沒有人反對。局長在這過程中也沒有施壓遷情研議。既然沒有違法,也沒有施壓,當然就更沒有所謂的「翻譯」的聯絡。 剛剛我們已經說過了,所有的公務員,都發局局員,沒有人認為違法令。已經當了四年的副市長的林欽榮、擔任了四年都發局長的林洲民、擔任當時應該已經有 10 年、10 年以上的專業的科長楊智勝,這些人他們對於這個注意事項具體內容都不清楚,沒有特別注意,沒聽過這一件。遷情研議也不是第一次,就京華城的事情,遷情研議也不是第一次。剛剛許英潔律師已經有羅列出來,在他的過程之前,在剛剛所講的林欽榮、林洲民他們所主政的這樣子的一個期間,多次。楊智勝也在軍院作證,拒絕作證的時候,再三地證稱認為宋研議沒有違法令。這麼樣多的人對於所謂的那個注意事項不熟、不知道、沒聽過。公務員整個都發局公務員認為宋研議沒有什麼效力,也沒有什麼合法不合法的問題。 那為何單獨就指 107 年底任職都發局長的黃景茂,他就明知違法?我們完全不知道這個標準認定的標準是怎麼來的,認定的證據在哪裡?所以我們在這邊就遷情研議的一個結論就是,他不該當違反法令的要件。因為這個人民所謂的注意事項,人民承認案件的注意事項,這樣他就不是圖利罪構成要件裡面的法令,更沒有所謂的明知。這個明知不僅僅是黃景茂沒有明知,都發局集體的,這是整體公務員沒有。那更不用說這一件遷情研議跟後來我們這個案子裡面最後真的產生了所謂的合與容積獎勵之間,根本是沒有因果關係。那這個部分我們等後面會再講。然後這也不是第一次遷情研議,研議也沒有什麼法律效力。研議這件事情的研議,諸委會那個研議的意見,京華城公司也沒有取得什麼具體的利益。那這跟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到底哪一個地方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