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具體的利益那這跟土利罪的構成要件到底哪一個地方該當所以就千情嚴嚴的部分是完全不構成土利罪的那接下來我們請林冠安律師繼續首先跟庭上報告本案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整點就是到底都市計畫法24條以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去合給容積獎勵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法令上可行的那在這點簡便雙方都有非常多的資料和工房但是大部分都是文字跟口頭所以我們特別整理了一個表爬書內政部的函令爬書歷次專業公務員到庭作證的結果爬書以前的細部計畫案我們可以發現以內政部99年的函令以及以公務員的證書為中心想要爭取容積獎勵或是想要合給容積獎勵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有都市計畫法以外的特別法規作為法員依據例如警察官最喜歡提到的圖管條例例如大眾捷運法例如都更容獎辦法這些都是只要構成要件該當就可以得到容積獎勵那另外一種途徑就是尋所謂的都市計畫程序透過變更細部計畫的方式去爭取或合給但是如果申請人要走第二種途徑的話必須要心裡有個準備我必須要說服都委會我才會得到都委會可能跟我要求很多回饋都委會可能覺得量體過大不給都委會可能給的太少讓我不划算所以他們在程序在要符合的要件和是否過都委會這上面都有重大的區別那如何得出都市計畫法體系的正確理解因為都市計畫法它是一個非常專門並且結合實務甚至有多次的修正歷史的一部法令那包括等一下我們也會講到它有一些主系分離有一些歷史情形甚至有涉及地方自治權所以都市計畫法的理解一定要和實務工作一定要和都市計畫的實務結合才能夠正確的理解所以我們在理解都市計畫法的時候必須要高度仰賴都市計畫專業人士並且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士所提供的見解和意見但是我們也非常清楚的了解到在本案有一個很特殊的情形包括胡芳瓊包括張莉莉包括邵琇珮等重要的都市計畫公務員都曾經出現偵查時的公訴和到軍院審理時作證的公訴有重大落差的情形那早上檢察官也提到辯方一定以審理時的公訴為準檢方一定以偵查時的公訴為準檢方提到這個是一個比錄大戰但是辯護人認為顯然並不是比錄大戰原因為何我們必須注意到在偵查的時候是113年監察院對於京華城案的糾正案文出來的時候在113年偵查的時候是台北市政府為了調查京華城案而組一個專案調查小組的時候這些對公務員來說都是非常震驚並且在短時間之內重疊而出的壓力並且我們也可以看到剛剛許英傑律師有提到黃景茂有被逼問的情形連續說了7次沒有違法但是偵查檢察官還是切而不捨就是想要逼問出滿意的答案並且我們可以看到胡芳琼剛剛許律師的簡報裡面也有提到他在軍院審理時是明確證稱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24條以變更細部計畫方式合給容積獎勵這是合法的但是他在偵查的時候在筆錄上面顯示的卻是他認為不能參考其他的容積獎勵項目在不適用圖管條例的情形之下去以細部計畫合給容積獎勵他認為沒有法源這樣的偵查和公訴偵查的公訴和審判的公訴有完全相反的情形到底是為什麼我們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