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方所提之情形與事實完全相反,到底是為什麼?我們看到第一個原因,胡芳瓊說她在廉政官那邊確認筆錄時,廉政官對她說:「大姐,筆錄不要這樣一個字改,這不是公文。」第二,當時壓力非常大。我們也知道,一般人民或公務員來到地檢署或廉署接受訊問時,壓力一定很大,常常會有誤把檢察官或廉政官當成老師、想要滿足檢察官或廉政官的情形,胡芳瓊亦不例外。 當時還有第二個原因,胡芳瓊說因為她聽不懂檢察官的問題。至於為什麼胡芳瓊聽不懂檢察官的問題,待會我們會非常詳細地說明原因。 另外我們也知道,張立立在軍院審理時明確證述:依照內政部函令,都市計畫要給與容積獎勵是一種途徑;依照其他具體特別法規給與容積獎勵是另一種途徑。他也明確證稱,在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下給與容積獎勵是合法的,在法令上是可行的。但是為什麼他在偵查時還是提到他認為「京華城案」有異議?我們在軍院審理時,張立立也非常明確地說明,因為當時他看到了比較新的檔案,即監察院出來的調查報告與監察院出來的糾正案文。所以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發現,雖然公務員在處理「京華城案」當下不認為有違法疑慮,但因為在偵查時離監察院出來糾正案文的時間點很近,所以在偵查環境下會受到影響。 何況,劉秀玲、黃景茂、彭振聲都有非常多我們從沒能想像到的偵查瑕疵。包括我們看見彭振聲的訊問錄影時,也發現通常是檢察官講了一段話,然後問彭振聲同不同意,彭振聲只回答「同意」或「不同意」,但檢察官講的那段話卻全部記載在彭振聲的筆錄欄位中。包括剛剛黃景茂的部分,連續七次說「不違法」,卻還是遭到這樣的記載。包括劉秀玲的部分,他在軍院審理時也多次證稱,筆錄上的用字可能過於強烈,他當時不一定是這麼講的。那包括柯文哲的律師也有出具劉秀玲部分的譯文,發現有諸多與筆錄出入的地方。 所以我們必須請庭上注意到的是:檢察官說來開庭作證或在偵查時作證都會有壓力,但辯護人必須特別指出重點,並不是有沒有壓力,而是這個壓力是否正常?是不是在一個相對安穩、相對自在的環境之下?還是在一個會受到檢察官逼問、受到廉政官催促、受到檢察官詢問不專業且讓人混淆的問題的環境之下? 相對來說,在軍院審理時,如果辯護人或檢察官問了證人面露疑惑的問題,審判長會依照詰問規則適度處理,並且也不會有連續逼問的狀況。每一次如果有重複的詰問,審判長合議庭也都會依照詰問規則適度介入。這些都可以非常明確地得知,審判時的任意性與真實性,審判時證人的證述是更能夠基於他親身經歷、基於他自己認知的事實和法律的理解而表達出來的。 那我們接下來就來看公務員在審判時是如何提到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的法律見解。首先,劉秀玲說可以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給予容積獎勵,用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再來,劉秀玲也明確地說,他沒有說細部計畫不能夠新創容積獎勵,他並不是隻有說程式合法,他是直接提供第二十四條可否作為獨立容積獎勵依據的見解。邵秀玲總工程師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