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獎勵依據的見解邵琇珮總工程師也說台北市圖管是一條路走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途徑是另外一條路要走哪一條路是申請人可以決定的是申請人的選擇權那張立立專委甚至也直接講說用都市計畫程序定容積獎勵基本上是在細部計畫裡而不是檢方所說的主要計畫當中楊智勝科長更明確的證稱目前沒有任何法令說細部計畫不能給容積獎勵這些都不只是程序上合法而是法律本身就可以作為都市計畫法24條本身就可以作為依據而檢察官最喜歡的證人只一李德權檢察官常常引用他的文章或者是他的便利帖但是李德權在本件審理的時候拒絕後說都市計畫法24條是一條路這條路要經過都委會審議如果要走另外一條路例如檢察官常常強調的圖管那就不用給都委會審議這是C2取1這是择1的關係那雖然檢察官有引用李德權副秘書長的一些文章但是我們也要了解文章論著有時候是一個倡議就像我們法律人常常也會論著有時候是解釋論有時候是立法論但是不代表我們的論著就代表我們對於現行法的法律見解為何這個是所以李德權副秘書長對於都市計畫法24條的法律見解相當明確的就是以審判時李德權的證書為準那陳志明副秘書長陳志明秘書長也相當專業因為他也是都市計畫法非常資深的公務員他有提到實成獎勵規模獎勵這些都是都更融獎辦法都更條例裡面有的獎勵項目但是這些獎勵項目也有以西部計畫給予土地所有全人的情形例如北大特區例如高鐵特區那因此我們也可以從陳志明的證書裡面清楚的了解到都更融獎辦法所列的項目並不是都更融獎都更案件才能夠專用當然額度跟不用對價是都更可以專用但是並不禁止其他的案件在西部計畫當中參考同樣的項目但是給予實質不同的比例額度或回饋那內政部的函視也相當清楚的說都市計畫的融積獎勵的給予或申請分為兩種途徑這個我相信在這一年當中審判長合議庭也聽過很多次我就不再贅述但是有一個重點也就是檢察官也曾經以這個函視說必須要有主要計畫授權西部計畫才可以定融積獎勵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到第三行如有定定基準融積即主要計畫有融積上限規定重點是如代表說並不是主要計畫就一定會有融積上限規定而是如果主要計畫有融積上限規定的話自然需要遵守主要計畫但是如果主要計畫並沒有融積上限規定的話當然就沒有所謂的違反主要計畫或未經主要計畫授權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得到內政部說都市計畫法是可以容許以變更細部計畫的方式單獨作為融積獎勵一句資深公務員也都這麼講檢察官相當推崇的理德權也這麼講那也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說24條它本來就是一個法令上的單獨融積獎勵的依據所以我們接下來就來看檢方一直強調的方案4還有細部計畫變更是回復120284的變形但是我們首先要看到研議意見是什麼研議意見是說120284無需補救尊重方案4那什麼叫尊重方案4我們看到社會經驗上面說尊重就是有講跟沒講一樣那什麼是方案4其實方案4基本上就是在把都市計畫法24條再講一遍而已除此之外沒有別的實質內容用台語講方案4就是假講的那既然是假講的只是把都市計畫法再唸一次給申請人給京華城廳那請問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