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再唸一次給申請人。給京華城廳,那請問唸一次就會得到容積合給的結果嗎?我相信這個世界上沒有這種魔法。那另外,方案是它涉及權利人,權利人本來就有的依照都市計畫法提出細部計畫申請的規定。但是檢察官一直提到的訴訟中,所謂的訴訟,它的標的是 120284,是不是一次性保障?這個是屬於建築執照的問題。那我們也要反問一個問題:有沒有任何一條法令規定,如果京華城公司敗訴或是勝訴的話,就不能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提出細部計畫變更?顯然沒有這條法令規定。所以無論在研議當中,還在進行的訴訟,訴訟結果如何,都不會遮斷這條法令。權利人本來就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提出細部計畫變更的途徑。也因此,我們再次說明,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的提出申請,和 120284 是否屬一次性保障的行政救濟,它們是平行的關係,互相不會當然的影響。也因此,如果京華城公司在一次性保障的訴訟當中勝訴的話,他們研議的發展有可能無效,因為研議的規制就是討論要不要回復 120284。那既然法院有判決了,可能就不予研議。但是京華城仍然保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提出細部計畫變更申請的權利。只是京華城這時候就要去考慮說:我如果依照第二十四條提第一個都委會,會不會再給我第二個都委會?勢必會跟我要回饋,我認為我願意給的回饋多少、劃不划算?而且我提出申請,都委會也不一定會過。無論如何,都沒有辦法擔保審議的透過。研議並沒有讓京華城免除公展程式,並沒有讓京華城得到不用經審議就可以得到容積獎勵的結果。所以這並不是一個變形,這就是一個訴訟、一個是既有法令規定,再講一次而已,兩個之間並沒有所謂的變形關係。 那其實檢察官從起訴書到今日論告,我們看到檢察官對於所謂的法律保留的內涵,似乎是有改變。起訴書一開始講說要有大眾捷運法、圖管條例等特別的法令依據才可以給容積獎勵。但是後來好像檢察官又說,不一定要那些大眾捷運法,如果是通盤檢討有定容積獎勵的話就可以。那後來又講說沒關係,我們也不管是不是通盤檢討,只要主要計畫有給容積獎勵、有授權就可以。但後來好像又講說,只要我們也不管是不是主要計畫,只要他是通案符合一致性原則就可以。那到底檢方認為的法律保留是哪一個層次的法律保留?首先,檢察官認為的主要計畫有定容積獎勵,細部計畫才可以定容積獎勵。但是真的是這樣嗎?陳志明秘書長有講說,主要計畫不太會定容積獎勵,因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就非常的明確地說,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是定在第二十二條細部計畫的規定當中,並且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有各自不同的任務,並不能把它混在一起。另外,陳志明秘書長也進一步提到,其實細部計畫能不能定容積獎勵、細部計畫是不是真的需要主要計畫的授權才可以定容積獎勵,這件事情是牽涉到地方自治權的。因為主要計畫要報內政部,而細部計畫不用報內政部的都委會。所以如果檢察官認為是主要計畫有授權,細部計畫才可以定容積獎勵的話,那等於把這些土地分割槽使用管制的權力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