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等於把這些權利土地分區使用管制的權利全部都收回給中央地方的權利就不見了那從陳志明秘書長這樣子的證述內容我們也可以知道都市計畫法的理解是必須要結合實務的否則我們也沒有辦法知道其實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對於容積獎勵的分配是涉及地方自治事項那張立立專門委員也清楚的證稱容積率也就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基本上就是定定在細部計畫至於主要計畫不會去管這種東西通常不會去管這種東西因為主要計畫的任務是關於都市發展的地位等一下我們會再進一步說明那楊智盛科長也非常明確的證稱主要計畫一般不會寫容積率的規定除非有特殊的情形那邵琇珮總工程師也說這個容積獎勵基本上都是定在細部計畫跟主要計畫沒有關係那為什麼會這麼說就是因為都市計畫法22條第一項明文的規定細部計畫記載的內容之一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而這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經過剛剛這些專業資深的公務員可以明確的知道這就是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那這時候我們就可以知道為什麼胡芳瓊在偵查的時候他聽不懂檢察官的問題因為檢察官問的問題是台北市內不適用都更條例的都市計畫案件裡可以不適用土管條例反而參照都更條例取得容積獎勵嗎但是問題是走土管條例就不會走都市計畫程序所以這本身就是一個互斥的問題所以胡芳瓊他當然聽不懂那這也再次證實為什麼在偵查的時候證人或被告他被問到會令都市計畫專業人士困惑的問題所以他們在偵查的時候所講出來的話並不是那麼明確那麼符合他們自己的法律與事實認知確信所以應該以審判的時候這些專業公務員的證書為準那我們再進一步將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他們各自的任務用樹狀圖的方式呈現給庭上了解主要計畫基本上就像剛剛陳志明秘書長說的他是兼負著都市發展的大方向跟定位包括有哪這個大區域內有哪些大型設施用地的需求有哪些大型道路或交通的需求在這個大區域的範圍之內他的人口會如何變化這些都是主要計畫應該負責的事項至於說小規模的街道與道路至於說各別區域內的土地使用的強度以及它的容積基本上就是由細部計畫來分工而不是全部的東西都要塞在主要計畫裡所以我們必須要在這邊非常清楚的向庭上報告檢放所主張的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獎勵應該要有主要計畫授權這是完全的誤解首先他違反了都市計畫法明確的規定22條及24條就是叫細部計畫來訂容積獎勵而不是叫主要計畫來訂容積獎勵再來他也將細部計畫的任務全部都塞到主要計畫裡這是不對的這是違反都市計畫法體系的再來檢方這樣子的主張也形同傾奪地方對於自己區域發展一個非常重要的自治權所以我們認為非常清楚的都市計畫法22條就是容許用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給予容積獎勵而這個給予容積獎勵並不以主要計畫有授權為必要那檢察官也再一次提到應該要有同案而不能用個案否則只有京華城可以享受但是我們也必須再一次提到檢方相當推崇的李德權他也清楚地證稱都市計畫界當中許多通案原則是從個案發展而來的個案可能變同案可能變圖管可能變更高階的法律都有可能那李德權也再次證稱說個案由個案累積的養分成為同案大家覺得這個個案的給的額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