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做一個結論,以變更細部計畫方式給予容積獎勵並不違法,而且早就有先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容許單獨以細部計畫變更的方式給予容積獎勵,這是專業資深公務員認為的都市計畫實務,也是都市計畫法令的 ABC,長期以來如此,生性不已。 檢方也提到黃景茂是專業的都市計畫公務員,黃景茂當然也知道前案是這個樣子,黃景茂的認知當然都跟公務員一樣,並沒有例外。也因此,基於合法認知處理京華城案,不能夠因為檢方沒有瞭解到都市計畫法令的歷史、沒有瞭解到主細分離、沒有瞭解到地方自治權力,而對都市計畫法令有所誤解,所提出的指摘就入罪。 另外我們也必須強調,檢方的論告一旨:如果什麼都要主要計畫授權才可以定,如果什麼都要通案圖管條例才可以定,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乾脆拿掉就好了。因為這個意思就是不能用細部計畫來給予容積獎勵,但是這和現行法完全是不符合的。 接下來我們來看公展的部分。這邊我們先跳過,因為剛剛許律師也有提到很多監察院的一些糾正意旨,但是我們也必須再次強調,不僅是都發局內的公務員認為可以公展,可以依照監察院的意旨進行公展,陳志明也認為說:今天這是第二十四條的案件,並不是第二十七條的案件。所以第二十七條的案件,都發局才是主事,才是事主;但是第二十四條的案件,都發局並不是事主。都發局不宜去把申請人的案件攬成自己的案件,去做實質的檢討跟變更。最好的狀況、最合情合法的方式,就是直接把申請人的這個計畫書圖直接提給都委會,這是陳志明的意見。 李德權也說,請注意,李德權說因為指示公展,公展並不是什麼太了不起的事情。公展固然是審議的起始點,但是公展能夠擔保審議會透過嗎?公展能夠擔保都委會就會給容積嗎?就不會要求其他的回饋嗎?是沒有辦法。所以對於市政府來說,如果是第二十四條的案件,那就指示公展,只要形式要件符合,就必須要送都委會。嚴邦瑞也這麼說,基本上容積獎勵的專案、實體的事項,都是給都委會處理,那就公展吧。 而邵琇珮也有提出,在辦理公展前應該要做的基本作業,就是第一個:所有全人符不符合?有沒有其他業務單位覺得這個計畫不當?比如說道路調整和交通局的規劃有衝突。還有它有沒有基本書圖檔案?但是不包括容積獎勵實體內容的事項。那也因此,都市計畫法並沒有給予都發局可以用實體理由去退回或不送案給都委會的許可權。否則的話,等於是都發局滿意了才可以送都委會,那都發局不就形同是可以做駁回權利,但是不能做透過權利的都委會?這是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是完全矛盾的一點。 在那我們也可以看到,其實早在京華城送第一版的都市計畫變更草案的時候,都規科(都市規劃科、市計畫科)楊智晟科長,他就認為依照監察院的意旨,依照他們審查有沒有這些形式要件以後,他認為符合了就可以做公展。但是黃景茂局長因為有看到會簽的意見,所以認為還是來處理一下,也因此才會發文請京華城再補充公益性等等。那如果是要照檢察官說的要迎合上意、要護航京華城,那為什麼不直接照都規科的簽程就公展就好了嗎?因為都規科自己就說可以公展。 再來,一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所以會發文召開這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是因為專業幕僚邵琇珮的建議,而在證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