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係基於專業幕僚邵琇珮之建議,而在證人證詞中亦可發現,都發局曾為釐清事項,亦曾請教外部委員,因而召開過其他專家諮詢會議。須向庭上說明者,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並非都發局之義務。都發局之所以召開,係基於其都市計畫專業立場,希望公展文在簽辦前,能透過溝通使計畫更為成熟。然都發局並無直接要求申請人「若不修改即不予送件」之權利,故係以溝通、檢視及建議之定位與角色,透過諮詢會議方式與申請人溝通。同時,都委會三位委員亦參與其中,更增強了檢視與溝通之功能。 後京華城確實依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之結果,進行部分修改,包括最重要之義務性獎勵專案扣除,以及增加公益性回饋部分。邵琇珮亦於本院作證時表示,第二版較第一版更為成熟,草案已有相當程度修正,且已溝通一次。既然都發局並無以實體理由退文之權利,則是否仍有權以實體理由不斷要求修改?若不辦理公開展覽,等於都發局自視為都委會,此與監察院之糾正意旨相違。 此時檢方提及須考量公務員處境。該處境即:若再行退件,恐違反監察院意旨,甚至再遭糾正;反之,刑事要件既已齊備,送公展亦未違法,故選擇送公展。楊智勝此語合理且清楚解釋:都發局可對合理性部分進行討論與處理,但若土地權利關係人堅持不改,則僅能送都委會。故黃景茂局長簽辦公展,係針對第二版公展;第一版之處理已於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中溝通,已達許可權範圍極限,甚至超越。此乃都發局許可權內可為之百分之百,甚至百分之一百零一之作為。且都規科總工程師等專業資深公務員,均認為刑事要件具備,送公展合法。 基於此,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許可權劃分之法制,亦符合合理信賴原則。幕僚之合理信賴、無土地意圖、亦無認知違法,故送公展一事與土地罪毫無關係,符合零個構成要件。另關於是否準用都發局獎勵,檢方所信任之李德權亦表示,因其額度所為事項,顯然與都發局獎勵不同。邵琇珮則說明,為何採用某些看似與都發局有關、從夾官角度觀之可能曖昧甚至模糊之獎勵專案。邵琇珮提出明確說明:若未來都委會或都審會審查標準時,遇全新專案如中泰賓館之回饋內容,要求提供會議中心及房間,邵琇珮即問:此房間係指套房或基本客房?此對公務員而言,作業上將大幅增加難度。但若係從既有法令體系、既有獎勵專案中參考並稍作調整,則較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