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專案裡面去做一個參考,去做一個稍微相近的結構的引用,但是並不是實質額度相同,並不是實質不用對價的一個方式的話,那相對來說作業上是比較方便的,所以並沒有圖利的意圖,而是因為都市計畫實務希望這樣子做,作業上比較方便的原因,這是合理的,並不是希望護航京華城或是多給京華城什麼。 那準用剛剛許律師也解釋過,那這邊我們要特別回應檢察官的是說,檢察官常常提到的這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七條,所謂的計畫不當、所謂的有礙公共利益,我們必須注意這個是在 105 年的糾正案文當中的註解。那 105 年糾正案文的重點是什麼?是都市計畫審查的許可權劃分。那請問,註解應該取代本文嗎?註解的這個解釋應該是要跟本文,也就是都市計畫審查許可權的劃分,他是要做一個體繫上的解釋。所以臺北市的自治條例,並不是叫都發局越俎代庖,成為都委會實質地去一叼再叼、一退再退,而是做實質審查計畫有沒有明顯的不當,這個才是符合體系解釋的一個結果。 那這個有沒有明顯不當,又要跟有沒有有礙公共利益去做等量齊觀的一個解釋。所以具體適用在本件當中,京華城的都市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的內容,他是要蓋一個新的建築物,這個建築物並沒有特別違反善良風俗,旁邊也沒有什麼建築物太高可以看到軍營裡面的這種情形。而且張立立、陳志明、李德權也都證稱說,京華城雖然他還沒有到獨更的年限,但是他也已經是老舊了,如果可以趕快去重建的話,對於周遭的安全性、對於市容、對於這個區域的發展都是有所助益的,所以並沒有明顯的這個違反公共利益,也沒有明顯的計畫不當。 所謂的不當,不應該是說你要有足夠的對價性才是不當,否則的話都委會就不用把對價性拿到都委會審查了。就是都發局在當都委會那當下,我們也有許多公務員到審判時,政策全部都認為簽辦公展是合法的。張立立也認為,林之宇也認為,在第二版修正以後他們沒有其他意見,他們尊重都規科公展的這個簽程,他們不反對。邵琇珮也提到局內並沒有反對意見,而張立立也提到為什麼他會在公展的簽程上面合章,並不是因為受到誰的幹擾,而是因為他認為這就是依法行政。所以沒有任何的都發局內的承辦人認為簽辦公展是違反法令的,黃景茂當然也不例外。黃景茂基於都發局集體的認知,在公展簽程上面合章,為什麼哪來的圖利罪?包括甚至劉秀玲也認為在程式上沒有違法,實體過不過是由都委會決定的。也因此京華城公司所提送的第二版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可以進行公展,這個是都委會跟都發局共同的專業都市計畫機關共同的認知。 那我們也要再提到,因為起訴書有提到黃景茂擔任局長的時候壓縮公務員的時間跟審查許可權,但是我們也可以很清楚的發現,公務員並沒有受到黃景茂的壓力,也沒有受到黃景茂只是說「你就一定要給我公展」。反而公務員都是說我自己審查後我認為可以公展了,我認為達到可以公展的標準了,我認為沒有不公展的理由,我認為就是要送到都委會去處理了。所以公務員他沒有受到任何干擾,他自己就覺得要公展。那請問有什麼好壓縮的?因為你有沒有壓縮,就是公務員把就是認知是這樣,當然就沒有壓縮。何況黃景茂並沒有任何說你一定要公展的具體指示。那早上檢察官也有提到說有證人說「氛圍啦」,有證人說「面有難色啦」,我們先不要講說面有難色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