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不要講說「面有難色」的認定很主觀,那「氛圍」到底是什麼?也是自己感受的。我們學刑法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聽過「氛圍犯」,我們也沒有聽過「面有難色犯」。所以真正重要的,並不是有沒有面有難色、有沒有氛圍,而是看具體的行為。而黃景茂具體的行為是什麼?就是退了都發局的文,反而採取一個更慎重的方式去處理。那用慎重方式去處理,為什麼反而遭到檢察官的起訴? 而且檢察官早上的時候也有提到,為什麼以前文華東方案很慢、南港輪胎案很慢,但是京華城案就很快?很明顯因為 102 年的調查報告、105 年的糾正案文,就禁止都發局自己實體審查。那既然不用實體審查,只要做形式審查,當然要做的工作量就少很多,當然就會變快。 而且我們也必須在這裡澄清,邵琇珮以及楊智盛,這幾個都發局內對於公展簽程重要的承辦人,都明確地在法院作證的時候證稱:他們沒有感受到壓力,他們沒有被黃景茂幹擾、逼迫。那起訴書所說的「壓縮公務員的審查許可權」這件事情,就是完全錯誤、完全不符合事實的。 好,那接下來細部計畫部分,就有吳子晨律師提到,檢察官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說這個「對價性」。這是一個被強調的重點。那我們要說的是,對價性、公益性、貢獻度等等這些,是要由都委會,也只能由都委會來認定。這是基於法令的規定,在都市計畫法上面,細部計畫、剛剛所講的使用分割槽,那是細部計畫。細部計畫是由都委會來審的。組織上面,都委會它是一個合議制,它是一個會議體,它是由多元的、來自各方不同的專業的委員所組成的。因此它相較於首長的、像都發局這樣的一個機關,它更能夠匯集意見,才能夠真正的發揮審議的功能,而不是一個單純的審查。 這也是為什麼監察院他們提出的糾正說:你們都發局不要老是用你們要審查、要什麼的藉口,一退、二退、三退、再退。真的要審實質的內容,要審公益性,要審對價性,要怎麼樣,到都委會去。這是李德全自己講的。李德全說:這些都是細部計畫的公益性、對價性,這都是都委會審議的範疇。尤其這種案子呢,送出去是看法定要件,不是公益性的。都委會執權講個兩次,劉秀玲,對價性不會是都委會計算。對價性是計畫成提出,就是你申請單位嘛,你申請、你提出來嘛。那以委員有質疑,那你就提出來啦。委員會如果有需要,你就可以去,他也可以問都發局,請都發局提供。不管怎麼樣,都是在都委會來進行的。委員就說這個對價在事實上,然後事實上呢,在這個案子的審議裡面,有沒有委員提出類似的詢問或者是那個要求?就是這樣子。有啊。所以都委會他們對這件事情自己進行了實質的審議,事實就是如此。 對價性、公益性、貢獻度這些,都涉及到高度的價值判斷,這也是我們在講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這也是我們在講的「判斷餘地」。它不是裁量,這是一個合議制機關的判斷餘地。在這過程中,他要如何的回饋,這是一個協商的過程。所以如果你讓都發局前面就一直講說:你要怎麼回饋?如何?你的對價怎麼這樣不足?你到都委會,其實還是要再一次。因為都委會是要實質,真正要實質,而且委員的意見可能跟都發局也不盡相同。委員會就是一個多元的意見。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要真的再三、再三地強調,對價性、公益性、貢獻等等這些,對於都發局來說,你看你有沒有提、你有沒有論述、你有沒有說明,OK,好,我們可以給你一些建議,你要再多補一些。但是不是由都發局來做所謂的「不行,你這樣不夠,退」。這不是都發局要做的事。 另外,檢辦有提到說,之前不是京華城他們有曾經在 108 年,他們也申請細部計畫變更,那個時候不是提出來要有一個回饋金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