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也申請細部計畫變更。那時候不是有一個提出來要有一個回饋金的公式嗎?請理解清楚。108 年那時候,他們申請的細部計畫是要作為住宅使用,不是我們現在這個案子裡面的容積獎勵。這兩個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在大灣北段的案子裡面,特別針對商業區作為住宅使用這一件事情,經過詳細討論,所以放寬三樓等計算,就形成了一個計算放寬使用回饋金的作法。京華城 108 年申請放寬作為住宅使用,跟大灣北的情況一樣,都是要放寬作為住宅使用。這種類似案子,對於承辦人員來說,當然說這很類似,就可以拿過來用,就是這樣子來的。但是本案是申請容積獎勵,跟放寬作為住宅使用完全不一樣,真的完全不一樣。就如同之前檢方提到,他們曾經申請放寬六項限制,那個跟要申請取得容積獎勵是不一樣的。 最後我們講一下本案特殊的地方。這個剛剛許大律師有講過,我們這個案子裡面有一個很特殊的地方,就是有部分的檢察官非常熱心、很積極,但正當不死。剛剛的對比我們就不再重複了,剛剛許大律師已經做了很明顯的對比:他在偵查中怎麼講,到了審判中怎麼說。被告黃景茂,就是因為這樣子,證人然後就突然間變成被告。這個剛剛許大律師講了,我們在這邊真的不贅述。因此我們要跟大家講,偵查中檢方相信林洲民那樣子的證詞是不實的,他就以這樣子不實的基礎,再去進行理論建構,去進行他所要得到的公訴。在審判中經過這麼多證人來釐清之後,我們真的是可以很清楚地得知,將黃景茂從證人轉為被告然後起訴,那個基礎其實已經消失了,是不存在的。同樣偵查中的這種狀況落差很大。 那不管是邵琇珮、黃景茂還是彭振聲,在審理中都已經進行勘驗,或者是提出議員對照規則。那就請以上述審理中你們所勘驗過的最後確認的那樣子的內容,來作為本案的判斷基礎,不要再去拿之前的偵查中的那些公訴內容來作為基礎。這個案子另外一個特殊的地方是,最後給予容積獎勵決定的都委會,除了主席之外,沒有任何一個委員或公務員被起訴。之所以不起訴,其實檢方某種程度的認定就是這些人沒有違背法令、沒有明知違背法令。所以他可能理由是,因為這些人在都委會的公益性、對價性,也就是價值判斷上有判斷餘地,所以對價性不足,這也不是違反法令。但假如檢方的理由是說因為他們欠缺明知的要件的話,那我們認為這是一個不可能的理由。為什麼?因為檢方說有好多公務員委員提出質疑,都已經有人提出質疑了,會不明知嗎?那些表示同意或默不作聲的委員公務員,所以他們都不明知?那些已經有其他公務員提出質疑、其他委員提出質疑,所以他們都不知道?所以檢方仍然不起訴。這樣的認定,我們所能夠想到的可能理由就是沒有違反法令。這個我們實在沒有辦法去理解,說你這樣子的一個標準對於其他的公務員、對於其他委員適用,到了黃景茂突然間就不適用了。黃景茂就是明知,對於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