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勘驗這個 A3C 行動硬碟,發現裡面有很多是柯文哲市長本人所製作,或是專屬於京華城的檔案。那作者都是「WEN」,包括我們剛剛看到的一些人事檢討、或是自己的字詞稿、寫的序,或是居家可依通知書貼在牆上,作者都是「WEN」。所以我們可以證明說,檔案的這個作者「WEN」確實是柯文哲市長本人。檢察官做這些事實,就是要善盡舉證責任,因為我們要去證明說這個工作簿的帳冊是柯文哲市長,即「WEN」本人所製作。柯文哲市長是否提出他的辯解,是他訴訟上的權利,也可以保持緘默。柯文哲市長最後的辯稱是「我不知道」,但是我們還是認為說,我們這個提出來的證據,其實已經可以去證明工作簿的性質是帳冊,而且是柯文哲市長親自製作。那這個就是一個證明金流的證據。 再接下來說明一下這個「小省 1500」部分,有很明確的對價關係。我們可以看一下這個工作簿裡面的日期部分。我們之前專注的是在數字,現在我們看一下日期的部分,會發現說很多筆的日期前面一批是記載這個 10 月 1 號。那從這個「小省 1500 沈慶京」之後的這幾筆,記載的日期是 11 月 1 號。所以說我們可以去認定,這是一個以月為記帳單位的帳簿。柯文哲市長是用月為單位進行記帳,並不是每一天收到錢他就會馬上記,但是可以判斷說,在這個 10 月 1 號的這個記載,就是記錄在 10 月前後時期的帳;那一樣 11 月 1 號的記載,我們就會判斷說,這個是記錄在 11 月前後時期的帳。那「小省 1500 沈慶京」他的記載的時間是在 11 月 1 號,所以應該就是在這個 10 月到 11 月間的某日。那這個犯罪時間已經可以限縮在一個區段。這也不會因為被告他否認犯罪而無法認定,因為事實上我們這個帳簿上的規律還是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是記載在 10 月 1 號,就會是在 10 月的前後時間;那 11 月 1 號,就會在 11 月的前後時間。這個是可以特定在一個區段的這個犯罪時間。 那我們還是要再去看說,在記帳之前,也就是在這個 111 年 9 月到 11 月之間,當時到底發生什麼事,或者為什麼柯文哲市長的帳冊上會有這樣子「小省 1500 沈慶京」的這個記帳。好,那我們就看到這個是在這個 9 月 1 號的時候,當時這個沈慶京有傳送訊息給柯文哲市長。這是陳欣欣跟柯文哲的對話記錄,時間是在 9 月 1 號。當時就有講到說,這個京華城案已於 111 年 8 月 29 日取得修建執照,然後 9 月下旬即將取得這個建造執照核准文號。那有特別講到說,晚間其他政治人物謹邀市長,請柯文哲市長主持。所以這是一個邀約的訊息。 那在這個訊息的後面,事實上沈慶京對柯文哲就是會自稱為「小省」。我們平常可能會稱沈慶京,但是沈慶京主席他對柯文哲就是自稱「小省」。這都可以呼應到工作簿上所記載「小省 1500 沈慶京」的內容。那在 9 月 1 號之後呢,9 月 7 號就是有關於這個鼎月公司的董事會議事錄,有講到說要把這個增加容積率 20% 的部分要分潤給這個京華城公司。所以這是一個當時在做分潤的這個董事會議事錄。然後緊接著在 9 月 8 號的時候,有這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這個增補協議書,也是在講分潤的事情。第一期的這個預付分潤款是 5 億元,所以因為拿到這個建造容積獎勵了,那有錢了要進行分潤。那這個分潤在這個 9 月 15 號也匯款過去,就是到這個鼎月公司,匯到這個京華城這邊。那也是一個分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