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這個頂月公司會到這個京華城這邊,那也是一個分潤的情況。那到了這個 10 月 18 號的時候,就是頂月公司取得了建造執照。那在 10 月 19 號的時候,就是邀柯文哲市長出席這個金華廣場的動土典禮,這個是北市府的新聞稿。然後在 10 月 25 號的時候,京華城公司的內部就開始進行分潤,這是當時的分潤表。 那在同樣這一段期間,從 9 月 12 號到 10 月 17 號開始,就是從這個 9 月 1 號沈慶京開始邀約柯文哲市長要前來動土典禮之後,那吳採仙就從這個銀行帳戶裡面開始陸續提領了現金的款項,總共的金額是 1600 萬元。那這部分吳採仙他在偵查中有說,這個是沈慶京主席請他去提款的,那所有領到的現金都是領回去交給沈慶京。 所以說我們從這個時序表去看,就是從 9 月 1 號開始,沈慶京用小省的名義去邀約柯文哲市長去剪綵,之後後續有陸續分潤的情況。然後在 10 月 19 號去剪綵,10 月 25 號發放獎金之後,緊接著在 11 月 1 號,柯文哲市長的工作部帳冊就出現了這一筆小省 1500 沈慶京的記載。那這也是檢察官在舉證的事情,就是說檢察官舉證證明說沈慶京有提領 1600 萬元現金,他可以去支付柯文哲贈策上的這個小省 1500 沈慶京。那檢察官也提出客觀的證據去證明說贈策是真實的,那又說明這個行收會的緣由。 那當然,如果沈慶京另外對於這 1600 萬元有正常支出的款項,事實上我們會認為說應該可以有收據或是憑證,或是例如像是這個工作部帳冊這樣子的資金紀錄。那當然沈慶京他願不願意提出來這個我們都尊重,但是我們只能說如果正常的支出在社會通念上應該會有這樣子的證據。但是我們看一下這個沈慶京這邊,他能夠提出來的證據看起來好像只有這個徐文心的片面的公訴,他說這一個 1600 萬有其中 250 萬元是交給徐文心。那在審判中也有把這個徐文心傳訊到場,那有問他說有沒有這 250 萬元,徐文心說是有,但是也沒有其他人可以去佐證。而且他也說如果有借據的話,可能陳慶金會給我的時候,我借據就會還他,但是在本案當中也沒有相關的借據。 那檢察官也有再去問說,你能不能夠確認說如果真的有給你 250 萬元,那這 250 萬元到底是從沈慶京哪個帳戶去提領出來的?那徐文心也說這個根本不可能,因為他們這個私人借貸很多用現金,而且沈慶京的水缸太大,他也搞不清楚。所以說能不能用這個部分就直接去講說這 250 萬一定就是從這個 1600 萬裡面所給付的事實上,這個是太過片面的證詞。而且這麼大一筆金額竟然沒有相關的證據可以佐證,連工作部帳冊這樣子的證據都沒有,所以我們也很難從這邊直接去做有利於被告的認定。那這部分反而可以去證明說沈慶京他確實經常用現金的方式去進行大額的資金往來。 那檢察官還是說我們這個有罪判決本來就不仰賴被告的自白,那答辯是被告的權利。但是如果被告他對於不利於己的事證都沒有要說明,那也沒有要調查的話,那還是就請法院依照檢察官已經善盡舉證責任所提出來的證據去進行客觀的判斷。那我們的判斷就是這樣子,應該要採取帳冊性質的認定,就是這一個是一個帳冊性質的工作部,因為他每筆數字都可以驗證是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