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錢,每筆書寫之後可以驗證。那我們可以下一個簡單的結論:工作部就是帳冊,帳冊就是證明金融的證據。我們在這裡必須說,柯文哲市長他有收受審計金的錢,這是帳冊記載的內容。警察官已經把帳冊的內容一筆證明到這種程度了。我們從昨天到今天,我們通篇的論告都沒有政治的語言,我們就是照客觀的證據去認定有收過誰的錢,帳冊一看就知道。當初柯文哲市長也是怕自己會忘記,所以才會把誰給過多少錢去記錄在帳冊上。那怎麼現在對於自己的帳冊就不承認了?這個到底是欺騙誰呢?也許支持者還是會相信,但是能夠欺騙過自己嗎?法官能夠相信嗎?到底要怎麼樣去抹去說這個帳冊確實有記載這個收錢的事實?我是真的沒有辦法相信,所以我才會說這個不需要去自欺欺人。因為帳冊的金額很高,金額這麼高,那一筆的都記在帳冊上,那這個內容到底要怎麼樣去忘記?有人給你這個現金五百萬元,範尤偉給了五百萬元的現金,這個忘得了嗎?帳冊上記錄審訊金給你一千五百萬元,這個你忘得了嗎?柯文哲市長他說他引用這句話:「你能欺騙所有人於一時,你能欺騙少數人於長久時間,但是你不能欺騙所有人於永久時間,久了真相會慢慢顯現出來。」什麼是真相?帳冊是真相,帳冊會慢慢顯現出來。我們從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知道,對價關係要看跟這個職務關係的連結是否存在,那這個包括了這個事前跟事後,都是這個。就請法院能夠參照。另外在這個跟職務關係的這個對價性,這個要綜合的去判斷,這個也請法院參照最高法院的判決。我們就來看這個案子的對價關係。沈慶京在一百零九年到一百一十一年之間,有向柯文哲市長去請託京華城案。柯文哲擔任市長,他違背職務去圖利京華城公司,有職務上的行為。那最後這個鼎越公司或是京華城公司有取得了違法的容積獎勵,那也取得了這個建造執照,時間就是在一百一十一年的十月。那就在這個同時,沈慶京就這個京華城案去發放獎金之際,在分論的時候,那柯文哲的工作部帳冊就記錄了沈慶京一千五百審計金的內容。那這就是我們認定的這個對價關係的因素。他的內涵包括了市長的職位、那獲得容積獎勵的利益,還有現金一千五百萬元,那酬謝市長的幫忙。那時間點重疊,就是在邀柯文哲市長剪綵、開始發放獎金的時候。所以我們會認定說,柯文哲市長在卸任前,因為沈慶京如期完成了京華城案的發照開工,所以才會給付一千五百萬元作為對價。那我們還是要說,柯文哲市長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去收受審計金的錢。那只要有收錢,這個百分之百會被認定說跟京華城案有對價關係。那我們再看一下柯文哲市長的相關的辯解,他說:「金主要捐錢不行嗎?」這樣的辯解,事實上會變成說是承認你的工作部的是贈策,那數字是錢。那如果說只是轉手,那就變成說也沒有辦法這樣認定,因為金主是看柯文哲的面子捐錢,那柯文哲也不是車手。那質疑說在搜尋之前到底查到了什麼?事實上就是因為已經知道這個案子涉嫌到圖利京華城,那這部分在監察院有糾正案,有相關的認定,但是還是要必須要在近一步的去查明這個圖利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