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中也有做相同的證述,他說邱佩玲建議可以找審計金募款。黃珊珊就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說審計金已經給過了。那我們可以再去回顧一下在當時對話的一個脈絡。事實上就是在這個 112 年 10 月 27 號的時候,當時黃珊珊傳訊息給李文宗,他說:「李董,老闆說開募款委員會,要找周、範、邱、你、我五個人要開募款委員會。」這個老闆指的是柯文哲市長,說老闆要開募款委員會,所以李文宗就去處理了。他在 10 月 29 號的時候去跟黃珊珊回報,說都約好了,時間就約在 11 月 2 號晚上 7 點,在近半二樓要開募款委員會。 那接下來這個李文宗也有跟黃珊珊有相關的對話記錄,黃珊珊說要快點募款,不然老闆每天亂花錢,所以李文宗就去約人。那到了這個 11 月 2 號的時候,就說跟黃珊珊說:「今晚 7 點基金會見。」被檢視表示說當天真的要開這個募款委員會。那在 11 月 2 號的晚上 7 點確實也開了。 那我們可以看到在黃珊珊的相關的跟柯文哲對話記錄當中,就在這個 11 月 2 號開完募款委員會的晚上 10 點 38 分 45 秒,黃珊珊就傳了一個重要資料給柯文哲市長。那這一個傳送資料的證據,事實上可以跟黃珊珊她在這個偵查中的供述吻合。也就是說,當時邱佩玲建議可以找審計金募款,然後黃珊珊有說:「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說審計金已經給過了。」所以表示說黃珊珊確實跟柯文哲報告了他的這個募款委員會所開的這個募款的計畫。 在 11 月 2 號的晚上報告完之後,在隔天 11 月 3 號,柯文哲市長就告訴黃珊珊說:「微經小審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那黃珊珊說:「柯文哲回我這句話的時候,我以為是指審計金已經有捐款過了。」那這是一個時序,從 10 月 27 號要開募款委員會,到中間確實有開會,然後柯文哲再告訴黃珊珊說「微經小審已給過」。所以我們把這個「微經小審已給過」去做一個認定,就是因為柯文哲要求召開募款委員會,那黃珊珊也向柯文哲報告開會結果,所以才會有這樣子的內容。 那我們就這樣講,一般的理性的正常人會怎麼樣去解讀這兩句話?那柯市長他想了一年,最後提出來的辯解,有沒有這個問 A 答 B,或是這個前言不對後語的情形?因為我們從黃珊珊這邊在一開始偵查中所得到的證詞,就是「柯文哲回我這句話的時候,我以為是審計金已經有捐款過了」。黃珊珊這樣的證詞,事實上是跟我們的理解會比較相同的。但是柯文哲市長他給的說法是說「審計金給了很多建議」。那所以我們就確認說:「難道你說的這個微經小審已給過,是給過幫忙嗎?」結果就會被批評說是在政治增房嗎?但其實不是,這不是政治增房。因為黃珊珊講的是說「審計金已經有捐款過了」,柯文哲回我這句話的時候,我以為是指審計金已經有捐款過了。所以我們必須要去確認跟求證。 那柯文哲市長又說其實他真正的目的是要拒絕黃珊珊的計畫,但是這個跟我們看到的這個對話紀錄也是不相符的。因為當時是要要求黃珊珊去開這個募款委員會,也確實就開了這個募款委員會,並不是要拒絕黃珊珊的這個計畫。那可能是要拒絕小審的計畫,因為小審已經給過了,所以沒有辦法再跟審計金去募款。那我們去看說這個「小審已經給過」指的到底是 210 萬元還是 1500 萬元?我們認定說這個應該指的是 1500 萬元,因為這個時間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