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定說這個應該指的是 1500 萬元,因為這個時間跟金額都比較接近,也比較相符。那誰會知道陳清金的財務狀況也不好?那柯文哲市長知道,因為這是基於柯文哲市長與陳清金之間的一些往來,才會知道這樣子的情形,否則一般人也不會知道。 那除了 210 萬元跟 1500 萬元之外,陳清金跟柯文哲或是民眾黨還有沒有其他的金錢往來?這個其實偵查庭、法官這邊都有去查過,沒有其他的金錢往來。所以我們認為說,所謂陳清金給過,指的就是這一筆 1500 萬元。所以事實上,我們是去排除所有不合理的說辭之後,會得到一個明顯的答案,就是給過帳冊上的 1500 萬元。那這就是我們去認定陳清金給過 1500 萬元。後面其實有寫陳清金的證據。 那柯文哲市長針對這一筆,在偵查中有講說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的,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所以柯文哲市長事實上在偵查中有坦承過,這個是金主給的錢。所以我們在這個案子做了一個小結,就是工作簿等於帳冊,帳冊的內容是真實的。那工作簿在搜尋前已經製作,作者 WB 恩是柯文哲、陳清金已經給過,指的是陳清金給過錢,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是承認金主給過錢。 那所有的犯罪成因,當然就是在於這個圖利陳清金成案的這個對價。那我們講這個行收賄是密室犯罪,但是這個現金的金流確實就存在於帳冊。那帳冊是金流的證據,這個符合社會通念跟經驗法則。那在這個案子當中,行賄方、行賄者有零款的記錄,那受賄者也有帳冊的記錄去核實。那帳冊沒有記載用途的,我們看起來現在都是現金,目前的流向是不明的。我們可以再去驗證,就是工作簿上有關於 11 月 1 號的這幾筆款項,範尤瑋有沒有金流?這是現金。範尤瑋有沒有金流?林命群有沒有金流?這個也是現金。 那為什麼範尤瑋跟林命群他們敢承認說有送錢?因為他們覺得說,這個反正就是我送的錢,我沒有什麼樣的對價,我沒有問題,所以我承認說這個就是我有送錢。但是同樣在 11 月 1 號的這一筆現金的記錄 1500 萬元,陳清金為什麼他不會去承認?因為只要承認了,可能這個陳清金案就會被認為是一個圖利行賄下的產物。所以這是陳清金他沒有承認的原因。這是檢察官這邊的認定。 但是我們會去這樣子判斷,就是在同一本帳冊上的這個現金的金流,不應該做不同的認定。因為這個現金記錄的本質相同,前面的 300 萬、500 萬都是現金的金流,那不會到了這一筆 1500 萬元就突然變成不是現金的金流。而是時間同一本帳冊上的現金的記錄,本質上是相同的,所以應該要做一致的認定。如果只把這個 1500 這一筆挑出來說,這一筆就不是帳冊記載的這個現金的數字,那會變成說這個前後的解釋就會有矛盾。所以我們認為說,既然都是現金記錄的本質,就應該做一致的認定。 所以本案我們必須這樣說,如果陳清金沒有送錢給柯文哲,就不會有陳清金 1500 萬元的記錄。那所犯法條就是這個行賄罪跟收賄罪。那我們最後總結,最後總結這個行賄 210 萬元的部分,事實上這就是一個送研議讓陳清金案起始回生的對價。那 1500 萬元的部分,就是違法取得容積獎勵,讓這個陳清金案無中生有取得不法利益的對價。那我們最後就把這個部分做一個結束。我們講說這個案子事實上是一個陳清金案的寫照,陳清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