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定說這個應該指的是1500萬元因為這個時間跟金額都比較接近也比較相符那誰會知道小省的財務狀況也不好那柯文哲市長知道因為這是基於柯文哲市長跟審刑之間的一些往來才會知道這樣子的情形否則一般人也不會知道那除了210萬元跟1500萬元之外沈慶京跟柯文哲或是民眾黨還有沒有其他的金錢往來這個其實偵查講法官這邊都有去查過沒有其他的金錢往來所以我們認為說所謂的小省已給過指的就是這一筆1500萬元所以事實上我們是去排除所有不合理的說辭之後會得到一個明顯的答案就是給過账策上的1500萬元那這就是我們去認定小省給過1500萬元後面其實有寫沈慶京的證據那柯文哲市長針對這一筆在偵查中有講說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的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所以柯文哲市長事實上在偵查中有坦承過這個是金主給的錢所以我們在這個案子做了一個小結就是工作部等於帳策的內容是真實的那工作部在搜索前已經製作作者WB恩是柯文哲蕭神已經給過指的是陳清金給過錢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是承認金主給過錢那所有的犯罪成因當然就是在於這個圖利京華城案的這個對價那我們講這個行收會是密室犯罪但是這個現金的金流確實就存在於帳策那帳策是金流的證據這個符合社會通念跟經驗法則那在這個案子當中行匯方行匯者有零款的記錄那收會者也有帳策的記錄去核實那帳策沒有記載用途的我們看起來現在都是現金目前的流項是不明的我們可以再去驗證就是工作部上有關於11月1號的這幾筆款項范尤瑋有沒有金流這是現金范尤瑋有沒有金流林命群有沒有金流這個也是現金那為什麼范尤瑋跟林命群他們敢承認說有送錢因為他們覺得說這個反正就是我送的錢我沒有什麼樣的對價我沒有問題所以我承認說這個就是我有送錢但是同樣在11月1號的這一筆現金的記錄1500萬元沈慶京為什麼他不會去承認因為只要承認了可能這個進華城案就會被認為是一個土利行賄下的產物所以這是沈慶京他沒有承認的原因這是檢察官這邊的認定但是我們會去這樣子判斷就是在同一本帳策上的這個現金的金流不應該做不同的認定因為這個現金記錄的本質相同前面的300、500都是現金的金流那不會到了這一筆1500萬元就突然變成不是現金的金流而是時間同一本帳策上的現金的記錄本質上是相同的所以應該要做一致的認定如果只把這個1500這一筆挑出來說這一筆就不是帳策記載的這個現金的數字那會變成說這個前後的解釋就會有矛盾所以我們認為說既然都是現金記錄的本質就應該做一致的認定所以本案我們必須這樣說如果沈慶京沒有送錢給柯文哲就不會有小審1500沈慶京的記錄那所犯法條就是這個行賄罪跟收賄罪那我們最後總結這個行賄210萬元的部分事實上這就是一個送研議讓京華城案起始回生的對價那1500萬元的部分就是違法取得容積獎勵讓這個京華城案無中生有取得不法利益的對價那我們最後就把這個部分做一個結束我們講說這個案子事實上是一個京華城案的寫照京華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