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自恃財團跋扈,議員施壓,公務員承受所有壓力,而且彼此互相指責,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從昨天的論告到剛才的論告,我們說明瞭高官如何自恃財團如此跋扈,造就了京華城違法都市計畫案一路過關斬將。今天我們就繼續看看這個跋扈的財團,如何聯合議員施壓,壓縮公務員對京華城案表達專業合法意見的空間,讓違法都市計畫案得以持續推進。 這個案件其實就從謝國樑開始。謝國樑為了圖謀他自己、京華城以及頂月公司的不法利益,之前我們提到他行賄柯文哲市長,利用市長的權威去影響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這三位高階公務員,配合主導京華城這個違法細部計畫的申請案。但是在這個過程中,謝國樑會遇到一個困難,就是臺北市專業的公務員們會秉持著專業的立場,對這個違法申請案提出反對,這是無法跨越的困難。所以謝國樑身為商人,不會把風險放在同一個籃子裡,他另闢了一條路,就是透過行賄應曉薇跟吳順民,透過他們請託、施壓、關說這些公務員,讓他們無法有效阻擋京華城這個違法申請案,最後讓他得到不法利益。 好,我們先來看看應曉薇的背景。應議員的背景其實簡單說,大家都知道他在民國 99 年當選臺北市第五選區市議員,並連任至今,那是臺北市第 11 屆到第 14 屆的議員。關於議員的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第 2 項,直轄市市議員在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各首長及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提出質詢之權。又依據地方制度法以及臺北市議會的一些規則跟條例規定,議員對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單位相關預算、議案具有質詢、審議、監督的職權。所以市議員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許可權的公務員。 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 110 年度臺上大字第 5217 號裁定,民意代表負責立法權之行使,有權責反映民意,以監督行政機關或具政策主張,推動成為法案,並得憑藉其職權、身份、地位,對於第三人之職務行為形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裁定亦指出,民意代表受託於他人,對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施壓等行為,實質上是運用其職務或身份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聯,該當於貪汙治罪條例中職務上行為之要件。 好,本案除了應議員之外,我們還要談到跟他有關的五個協會。分別是:中華華夏希望關懷協會,該會於民國 91 年由應曉薇成立,他跟王尊坎擔任前後任理事長;再來是臺北市城市發展促進會,該會於民國 110 年由應曉薇成立,也是由他跟王尊坎擔任前後任理事長。另外還有三個跟格鬥相關的協會,分別是:中華民國綜合格鬥協會、臺北市綜合格鬥協會,以及中華民國職業格鬥協會。這三個協會於民國 106 年由應曉薇跟王尊坎共同成立,王尊坎是這三個協會的理事長,應曉薇則是中華格鬥協會的榮譽理事長。 好,我們來稍微看一下相關證據。應曉薇是華夏協會第一屆理事長,城市發展促進會他也是第一屆理事長。至於三個跟格鬥相關的協會,應曉薇擔任創立時的第一任副理事長。關於這五個協會的帳戶管理,我們要談到一個人,他是陳嘉敏。陳嘉敏從民國 99 年起擔任應曉薇的助理,已經大概 15 年。他負責應曉薇辦公室的人事作業、服務處活動參加及支援、辦公室事務及零用金管理。另外,他也協助管理應曉薇的私人財務部分,包含繳房貸、外勞仲介費,以及一些平常議員交代他去銀行辦理的事情,包括存款、提款都是由他在處理。 好,關於五個協會的帳戶,我們有跟他確認過。中華華夏協會的帳戶、存摺、印章,從民國 99 年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