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被告知道京華城所提出的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案,原係回復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變更。但之後發生何事?109 年 7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06 號判決,判決 120,284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係一次性保障,故京華城公司敗訴。此後,於 7 月 30 日召開第 768 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在該會議上,委員態度與專案小組不同。委員指出,專案小組之所以建議陳情單位與市府研擬可行之補救方案,係基於當時行政訴訟程式尚在進行中;惟現已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市政府自無須再行補救。此即委員於大會所表達之意見,亦即市政府無須再對京華城進行補救或補償。 此外,被告亦知悉,京華城主張之 120,284 平方公尺訴求,於行政訴訟中已敗訴,且都委會於行政法院判決後之第 768 次會議已決議,臺北市政府無須給予京華城補救或補償。然而,京華城隨後另闢途徑,改採「方案四」之方式進行。此後持續進行方案四之討論。 109 年 8 月 20 日,應曉薇議員約見都發局局長黃景茂,談論京華城案。9 月 21 日,應曉薇議員再度約見黃局長,談論京華城之公文。應曉薇議員雖稱不知亦未關心,然其實議員對京華城之關切總是十分及時。以下為應曉薇約見黃局長之時間表:3 月 20 日,陳勤涵送達都發局後,應曉薇即約見黃局長談論京華城;4 月 9 日,黃局長蓋章同意陳勤涵送件,而在此之前,應議員亦曾約見黃局長面談京華城;4 月 20 日,黃景茂決行一份送呈市府之都發局陳情書說帖,此點昨日已提及;兩日後,應曉薇議員再次約見黃局長談論京華城。5 月 5 日,從對話紀錄可見京華城欲陳情,故 5 月 8 日,應曉薇安排約見黃景茂局長,當時在場者尚有陳玉坤、吳順民及劉秀玲,亦係談論京華城案。8 月 19 日,京華城正式提出方案四之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案;8 月 20 日,應曉薇議員再次約見黃局長談論京華城。9 月 18 日,黃景茂局長退還公告公展之簽呈,結果當日中午 12 點,應曉薇議員隨即再次約見黃景茂局長,於三日後再談京華城之公文。由此可見,應曉薇議員對京華城之關切確實十分及時。而黃景茂局長被約見次數之多,連下屬邵琇珮與楊志勝在開會時亦能察覺局長面有難色、壓力沉重。每次應議員皆能及時為京華城疏通或掃除障礙。 109 年 10 月 27 日,都發局再次將方案四送請公告公展。此前雖於 9 月曾被退文,但後續因發生若干事件,無論係京華城、應曉薇或審議委員方面,皆有所動作,故 10 月 27 日都發局再次將方案四送請公告公展。然而,下一個關卡隨即出現。109 年 11 月 5 日,如昨日所提及,副秘書長李德全貼上便利貼退文予都發局簽呈,檔案遂回到都市規劃科科長楊志勝桌上。楊志勝於昨日證詞中提及,當時市長通知該案正在追蹤,故其只好攜帶被退回之公文,前往面報副秘書長,討論該議題。楊志勝表示,若未記錯,當時市長通知吳順民在樓下等候該公文之簽呈。我們曾詢問楊志勝,其理解中吳順民為何人?楊志勝答稱,吳順民當時係某位議員之顧問,持續關切此案。因此,檔案被退回後,來自議員之關切隨即再度出現。隨後,檔案繼續向上送呈。最終,於 11 月 11 日,由柯文哲市長決行方案四公告公展。接下來,方案四於 109 年 12 月 24 日進入都委會第 775 次會議。本案歷經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