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部分,於下午進行收賄罪論告,最後於明天上午針對本件涉及貪汙部分進行論告。以下我們開始進入圖利罪論告。 各位法官好,以下檢察官將針對柯文哲、沈慶京涉嫌圖利罪部分,進行事實與法律論告。其實辯護人在整個審判中曾提到一本書,即喬治·歐威爾的《動物農莊》。該書最有名的一段話是:「所有動物生而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在多次計畫案中,京華城細部計畫案,其實就是一個比其他多次計畫案「更平等」的案件。 檢察官論告將分成以下幾個部分:首先簡要說明京華城案背景,接著依照本院在前幾天的預知,分為總論與個論部分分析本案。總論部分,我們將說明為何檢察官認為本案細部計畫違背法令,包括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反都市更新條例及違反平等原則。個論部分,則從本案事發過程重新梳理,說明為何檢察官認為沈慶京、柯文哲等人具有行為不法與主觀不法。 先來看京華城案背景。本案土地,即 A 土地與 B 土地,原為唐榮鐵工廠舊址;西北部的 C 土地則為多人所有。民國 76 年,沈慶京先生標得 A、B 土地,當時該塊土地均屬工業區。民國 80 年,都市計畫將該工業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並將 C、D 納入,同時要求捐地 30% 歸市政府所有,並採大街廓整體開發。重點來了,當時有一句話:「不損及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 120,284 平方公尺」。民國 86 年完成捐地,並將 B、D 移轉予市政府。民國 87 年,京華城公司取得 A、D 土地,開始建造京華城購物中心,並於民國 90 年核發使用執照。當時容積率換算下來為 678.91%。 民國 105 年,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本案土地應回歸《土地管製條例》之第三種商業區規定,故認為本案土地容積率應認定為 560%。因此,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依監察院意見,將本案土地容積率定為 560%,但同時刪除了民國 80 年都市計畫中「允建樓地板面積 120,284 平方公尺」之保障。京華城不服,對該刪除提出行政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 107 年訴字第 1206 號判決認定,該 120,284 平方公尺係一次性保障。原因在於:民國 80 年都市計畫公告前,京華城已先取得工業區建築執照,為使京華城於民國 80 年都市計畫公告後,仍能取得與公告前相同之樓地板面積,故特別給予此保障。惟京華城已依此保障建造京華城購物中心,故縱使刪除該 120,284 平方公尺,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關於此份判決,檢察官想請各位法官留意幾件事:第一,該判決時間為民國 109 年 7 月 16 日;第二,本案細部計畫透過後,京華城即撤回該行政訴訟之上訴;第三,在該行政訴訟中,京華城之起訴宣告為恢復樓地板面積 120,284 平方公尺,並加註一句:「換算容積率為 678.91%」。民國 110 年監察院糾正案之見解亦與行政法院相同,認為該 120,284 平方公尺之保障,僅係針對未來拆除重建時,對於開發行為規模之期待利益,並不受法律上保障。 辯護人曾援引張景森先生之說法,認為 120,284 平方公尺並非一次性保障。但檢察官無須多言,張景森先生並未實際參與民國 80 年及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之審議過程,其所提者亦承認係個人見解,且該個人見解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同。任何人都可提出法律見解,但法令之最終解釋權,非屬被告、非屬政府、非屬律師、非屬檢察官,亦非屬學者。在我國,能解釋法令之機關,於本案即為法院。法院是否表示見解?法院已表示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6 日判決後,本案所有參與者皆應知悉:法院認為 120,284 平方公尺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