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就是回復 12,0284,方案二是回復 11,1919,方案三是回復 10,6499。我們可以看出,其實這三個方案雖然說面積數稍微有些不同,但它的訴求都是希望市政府能夠直接幫它回復樓地板面積。第四個方案,就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去爭取百分之二十的容積獎勵。所以我們可以看出來,其實方案一到四之間的關係,最好的做法就是方案一,直接讓它回復 12,0284;如果這個目標達不成,退而求其次,方案二給 11,1919;再達不成,再退而求其次給 10,6499;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就換成方案四,依照都市計畫的變更申請,來取得容積獎勵的百分之二十。 所以當時京華城公司的意思,其實就是我們希望市府能夠直接回復樓地板面積的保障。但因為北高行判決不需要回復,所以京華城公司繞道而行,改成利用變更都市計畫的方式,來藉此實質上面獲得相近的容積率。為什麼檢察官說相近?12,0284 的樓地板面積,如果換算成容積率是百分之六十七點八;增加容積獎勵百分之二十,換算成容積率是百分之六十七點二。所以檢察官認為說,這個容積率是相近的。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本案的爭點,雖然雙方都聚焦在都市計畫的合法性,但是沈慶京先生在每次開庭的時候,都會去質疑為什麼要刪除 12,0284,並且為了這件事情去傳喚張景森等人到庭。因為對他來說,從頭到尾都是 12,0284 的問題。 監察院其實也認為,如果你是為了要去回復 12,0284,來改成申請容積獎勵的話,你是不具有轉換的正當性。監察院報告說,計畫成功是在民國一零六年跟北市府爭取再次適用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沒有成功,所以轉換循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提都市計畫的修訂案。但是呢,因為這個樓地板面積呢,只是一次性的保障的期待利益,並不具有轉換申請容積獎勵的正當性。我們用白話文來講,其實就是說,你不能因為 12,0284 你拿不到,你就轉換成申請容積獎勵。 所以我們這邊可以下個小結:本案都市計畫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來申請變更的,而且它的市優範圍,也就是 A、D,只有單一地主,就是京華城公司,全國沒有其他的地主可以享有相同的條件。一零八年的松山區的通盤檢討,也並沒有去授權本案的都市計畫可以去訂立這樣的容積獎勵規定。所以以下檢察官要從三個層面來探討本案都市計畫的合法性,也就是法律保留、準用都更跟平等原則。 我們先來看法律保留的部分。我們先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麼我們需要法律保留?在場這麼多法律人,我們都知道法律保留的意思是什麼,但是為了要去解釋檢察官一貫的主張,我們還是稍微提一下我們的幾個上位的概念,包含了權力分立原則,不要讓同一個機關說得算,所以行政、立法、司法之間應該要相互的監督制衡,不能讓其中一個權力獨大。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派生出了法律保留原則,所以重要的事情,行政權你不能夠自己決定,你需要有法律或者是法律所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你的依據,你才可以去做這件事情。進一步的再派生出了依法行政原則,所以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做事情,必須要依據法律。這三項原則同時構成了對於我們政府的限制,它讓我們的政府不能想幹嘛就幹嘛,如果你沒有法律授權,你就不能做。所以政府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才可以去限制人民的權利,這就是現代的法治國家。 問題在於說,如果今天政府不是限制人民權利,是在給人民利益、給人民好處,這個時候需不需要法律授權?答案是:如果它涉及到的是重要事項的話,那麼就要。這不是檢察官說的,這是大法官說的。在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當中,他闡述了:如果是給付行政措施,雖然他說法律規範的密度比限制人民的權益是寬鬆的,但如果它涉及到是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那麼就應該要有法律或者是法律授權的命令為依據的必要。為什麼會這麼需要法律保留?為什麼給付行政也要法律保留?因為給付行政本質上面,他表面上看起來是在給人民利益,但他本質上面也是一種對於公共資源的分配,他可以決定誰可以拿到這些資源,誰不能拿到這些資源,所以他會直接去影響到人民的權利跟義務。所以如果沒有法律授權的時候,將會導致一個不受監督的濫權。 我們分別舉兩個例子來說明,為什麼給付行政跟幹預行政都必須要有法律的保留。假設今天有一個有一定財產的人,政府沒有法律授權,就要求他的財產全部都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