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說本案並不是全部獎勵的方式準用都市更新條例,只有未規定的事項條件雖然不同,但簡便不爭執,其實都有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的專案。參考、參財、準用、類推適用、類都市更新,其實都只是名詞。你不能說你改個名詞,把類推適用改成準用,準用改成參考,你就變得合法。所以重點不是在於說到底有沒有準用,應該說不只在於有沒有準用,而是在於說為什麼其他非都市更新地區不能享有都市更新獎勵專案,計劃者公司卻可以? 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就要再進入到第三個假官認為違法的地方,就是平等原則。平等原則當然不是一個空泛的原則,它固然是導源自憲法第七條的規定,但它在實定法當中是有明確依據的。在行政程式法第六條規定說:「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對方說你假官憑什麼說違法平等原則就構成圖利?這同樣不是假官說的,是最高法院說的。最高法院說呢,圖利罪是在要求公務員執行主管或監督的事務,必須合法、必須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所以如果一個公務員,你在客觀上面違背了應該要遵守的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導致違反相同事項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因而凸顯個別的特殊利益的時候,你所圖得的利益就不會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就會構成圖利罪。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假官強調說,獎勵必須要有法令的依據。因為如果是依照一體適用法令來給予獎勵的時候,是符合通案性的,是符合公平性的。為什麼要符合通案性?其實還是那兩個字,就是公平。以特殊標準給予私人特權,就是圖利,就是不公平。柯市長自己在面對苗博雅質詢的時候,他也說:「每個人來都一樣的條件就好了,每個人都用同樣的標準就好了。」這也是柯市長所可認的價值。所以假官認為,不是假官認為,最好法院認定的圖利罪違背的法令,其實就是指說適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所謂通案性的規定,在法令適用範圍內能一體適用。所以獎勵如果是本於法令的時候,他也會具有通案性,並且是在大的範圍內一體適用,在範圍內只要符合要件者都能夠去申請。所以容積獎金的給予,如果是欠缺通案一體適用的法令依據的時候,是在個案中單獨創設,而且這個獎勵機制就只有特定人可以享有,就足以凸顯個別的特殊利益,換言之就會構成圖利罪。 邵琇珮其實在審判中,辯護人問他說:「你為什麼要認罪?」邵琇珮也提到,他認為應該要通案操作比較好,因為要個案再怎麼說都會有公平性跟社會觀感的問題,應該要通案協助處理,這樣的案件會比較符合公平性跟社會的期待。通案就是針對比較大的地區訂定獎勵的專案跟獎勵的額度。如果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去變更,就是一個個案。所以其實邵琇珮的證詞也很明確地凸顯,如果你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你給予特定人、只有他可以適用的容積獎勵的時候,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如果我們去比較一下我們剛剛所提的其他案例的適用範圍跟物件,就會更發現京華城案的特別之處在哪邊。文華東方案,它適用的範圍是二十二筆的土地,其中有一半的土地都是臺北市所有的。南港輪胎工廠案,它適用的範圍是十一筆土地,裡面所有權有五個人。南港工業區適用的範圍是南港區所有的工業區。雅萬案,國有土地佔百分之三十四點五四,其他還有包含高雄市中油、臺電、港務公司、土營,還有一般所有權人。臺北好好看適用的物件是十二筆私有土地。臺南訪資案、斜屋頂獎勵,適用的是全臺南市。開發時程整體開發獎勵,適用的是臺南市工二工業區全部的範圍。臺南市中西區案、斜屋頂獎勵,依然是全臺南市;其他獎勵適用在中西區全部的住宅區跟商業區。所以其他案例呢,要嘛是大的範圍,要嘛就是很多都是國有土地,要嘛就是土地的筆數很多,要嘛就是所有權的人數很多。就唯獨京華城案,只有一筆土地、一個所有權的,就是京華城公司。 所以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其實也是規定說,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必須要配合當地的分割槽發展計畫,才能夠去自行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那本案到底配合了什麼樣的當地分割槽發展計畫?為什麼只給予單一地主容積獎勵?為什麼其他非都市更新地區取得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沒有容積獎勵?變化人說是配合南松山發展再生計畫。但如果這個說法是可採的時候,為什麼只有本案土地有容積獎勵?鄰近地區甚至整個南松山地區都沒有,只有京華城有呢?變化人在簡報裡面放了一些很多周圍這些老舊的建物,但這些老舊建物其實並沒有符合這個本案都市更新計畫的範圍。那為什麼這些急需更新的住宅沒有容積獎勵,京華城公司的土地就可以享有這些容積獎勵?所以本案都市更新計畫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