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之宇說,一般案件即使做到這些獎勵的專案、這些獎勵的條件,也沒有容積獎勵;甚至大部分的建商會自發性去做,以臺北市的建商水準應該都能夠做到。其他卻沒有容積獎勵,所以本案應該要去檢討合理性。 嚴方會說,我們一定要跟京華城說,援引都更這件事情是不對的。胡芳瓊說,京華城參考都更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並不合理,應該要依照圖管條例。京華城案的合法性、公益性、對價性都有異議。合法性指的就是非都更卻參照的都更容積獎勵。 黃書玄說,京華城怎麼會直接把都更容積獎勵搬到都市計畫書來申請?這種案子都發局應該要直接擋掉。郭泰錡說,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細則並參考都更申請容積獎勵,以前沒有這樣做過,我們認為很不妥。李德權也說,我不贊成千層的做法,他貼一個便利貼認為他不贊成,因為應該要去依照圖管條例才比較具有一致性。如果按千層的做法,整個計畫案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問題。甚至連辯護員他們自己傳喚的陳志明都說,應該要比較大、比較廣的範圍來處理會比較好,為什麼?因為比較符合公平性。 所以我們整理一下這些公務員的說詞:林興隆說,西部計畫不能創設容積獎勵;林洲民說,不是都更就不能用都更容積獎勵;劉秀玲、嚴方任、黃書玄說,不應該去援引都更容積獎勵;邵秀玲、蔡立瑞、林之宇、胡芳瓊、郭泰錡、李德權、陳志明他們都說,本案沒有用通案的圖管條例處理,用個案來給予容積獎勵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所以我們會發現一件事情,這些公務員他們雖然對於本案的一個合法性疑慮擔心的有點不太一樣,他們有一個共同的點,共同擔心的事情就是通案性。站在公務員的立場,他會思考一件事:如果這件準了以後,所有其他案件可不可以比照辦理?如果所有非都更地區的案件或是建築都來跟我們都委會請求給予跟京華城一樣的容積獎勵,這個時候都委會要怎麼辦?都發局要怎麼辦?所以公務員在對話紀錄裡面才會講到說,過了會有一陣腥風血雨。我是原歷,我就車案要求比照,我之前講那麼多帶勁要做什麼?我就跟京華城一樣的條件就好了。 而且公務員的證詞剛好難花了三種違法性,就是違反法律保留、違法準用都更,以及違反平等原則。公務員他們都說,京華城可以依照都計法二的規定去申請變更,但是沒有任何一個公務員說審議的結果是合法跟適當的。所以一句話來總結,講到關鍵對違法性的主張就是三件事情:公平、公平,還有公平。公平代表著有法有據,公平代表著一視同仁,公平代表著一視就是,不是就不是。 好,我們講完違法性的部分,我們再來看到底宋妍應這件事情我們要怎麼去定性。它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注意事項,它的位階到底是什麼?行政規則。這個部分我們沒有任何的爭議。問題在於說,最高法院固然講說,如果是行政規則,是單純對內發生法律效果,跟一般人民的權利義務沒有關係,它就不是圖利罪的法令,這個部分是最高法院的見解。但是,如果這個行政規則它是針對上級機關來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的具體性規定或裁量基準,它會去影響人民的權利,並且實質上面發生對外法律效果的時候,它依然是認為是圖利罪裡面所稱的法令。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單純發生對內法律效果的行政規則固然不是圖利罪的法令,但是如果它是一個具體性的規定、裁量基準,因為執行的結果會影響人民的權利,而實質上面發生對外法律效果的時候,它還是屬於圖利罪的法令,也就是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所以結論來說,我們當然認為陳情注意事項依然是認為是圖利罪的法令。因為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他們對處理的方式是有裁量權的,但這個時候陳情注意事項就跟公務員講說,如果你今天受理的陳情案件是針對訴訟中的案件的時候,受理機關應該要通知陳情人依照原法定程式辦理。所以它是針對怎麼樣去處理陳情提供的具體性規定跟裁量基準,並且它通知的內容會直接去影響人民的陳情結果。你跟人民說依照原法定程式辦理,其實就等於駁回它的陳情,所以它會實質上面發生對外法律的效果,屬於圖利罪的法令。 就整個案件的結構來看,我們分成兩個階段:前面是陳情轉研議,後面是西部計畫審議程式。上面固然是以中間 109 年 8 月 19 號京華城公司去申請變更西部計畫作為一個分界點,但我們認為應該要整體觀察。研議是屬於前階段行為,它透過了陳情轉研議,再去提出方案四,之後再透過西部計畫的審議,最終讓京華城公司取得了不法容積獎勵。所以前階段跟後階段違背法定的行為,最後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