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京華城公司取得了不法容積獎勵,所以前階段跟後階段違背法定的行為,最後導致了一個不法的結果,這就是檢察官的主張。 過去案例中,市長有說,就是林副市長被打臉,說有徵送還可以演繹他自己受理的案件。那坦白講,這裡有這個辯解是來自於說,黃景茂先生的辯護人有主張,京華城在 107 年 6 月 22 號、7 月 4 號、7 月 16 號陳情,當時正在 107 年都市更新案 1206 號徵送當中,但是北市府還是把陳情案送到都委會進行審議。不過坦白講,林副市長並沒有被打臉,因為完全是不同的訴求。6 月 22 號的訴求、陳情訴求是解除 6 種使用限制;6 月 29 號的陳情訴求還是解除 6 種使用限制;7 月 16 號陳情訴求依然是解除 6 種使用限制。107 年都市更新案 1206 號的訴求,相信各位都很清楚,就是回復 1.0、2.84,所以完全都不是針對同一件事情。那怎麼會針對訴求中案件同時送審議或研議的問題呢? 好,我們再來講對價性。講完對價性,我們就稍微休息一下。不好意思,好,我們來討論對價性的問題。容積獎勵呢,我們剛好講過,它涉及到公共資源的分配,會影響到周圍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它不應該是免費大放送的,必須要去提出相對應的公益貢獻度,再跟容積獎勵的價值比較有沒有均衡,也就是所謂的對價性。這同樣不是檢察官說的,是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666 號判決所揭示的利益衡量原則。所說的他說,都市計畫雖然有計畫的自由,但是應該要去權衡可能受到計畫影響的各種不同的公益跟私益。這是導源自憲法的比例原則所產生的要求,並且也會基於依照權衡結果所得到的總體結論,也就是利益衡量的結果。哪些情況是有利益衡量瑕疵?最高行政法院說,如果你是沒有衡量,或是衡量怠惰,或在調查彙整階段的衡量不足,在評價階段的衡量錯估,或是在利益調和或是決定階段的衡量不合比例,這些就是所謂的利益衡量瑕疵。 所以我們來比較一下,到底京華城他們所取得的容積獎勵的價值,以及他們所提供回饋專案的價值,到底有沒有像這個法院判決所講的顯示均衡、不成比例。我們先看一下京華城所獲獎勵的價值是多少。依照 113 年 10 月 11 號都發局提供的有關京華城 20% 容積獎勵試價試算說明,這個試價是早在 110 年 11 月 19 號的時候,都發局這邊委託三間建價公司,針對容積獎勵 20% 所提出來的一個建價。依照當時的試價鑑定的結果,平均的價值是 121 億 545 萬 6748 元。 柯市長在 106 年 4 月 26 號居住政策論壇,他有提到一段話,他說容積是促進都市開發的工具,後來引申很多問題,包含容積獎勵到底要給多少,每次都牽涉到好像土地財團的問題。所以我們把手上一些燙手山芋,當時柯市長覺得京華城是燙手山芋,包括資三、中山競技能堂跟京華城。那京華城的案例,只要一放手就差 100 億,到底放不放?怎麼決定?依照金華廣場的廣告,其實也講說金華廣場當時每坪的單價是超過 200 萬的。那當然不是隻有看這個廣告,張嘉文先生在審判中也說,售價那時候對外就是要 200 萬元以上。所以這些是容積獎勵的試價。 好,那回饋專案的價值是多少?我們先回顧一下,到底有哪些回饋的專案。在任雅赴盛公園的部分是 50 年;在智慧城市的部分是設定 6% 以上充電車位;在宜居城市的部分是無償提供 800 平方公尺的永久使用權,還有協助整修道路鋪面、人行道,或者是興建公共人行路橋。 依照 110 年 8 月 13 號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這個便箋,他當時針對宜居城市貢獻獎勵去判斷,到底有沒有符合對價性。他的結論認為說,針對宜居城市貢獻獎勵的對價關係,京華城公司回饋市府專案的價值遠低於申請單位所獲獎勵的價值,對價性有瑕疵。他計算結果是多少?宜居城市的獎勵值 8% 的價值是 23.6 億元,回饋專案是多少?2.93 億元。這中間就差了 20 億。到了 7.83 次會議以前,嚴巴瑞又在要求張家祺去製作一個宜居城市獎勵的收益,當時計算的結果,獎勵的收益是 23 億 2748 萬元,回饋專案的價值是 3 億 2566 萬元,還是一樣差了 20 億。不過這些資料都沒有進到都委會審議的過程當中。所以除此之外,本案在都發局審查、在都委會審議的期間,都沒有針對回饋專案進行任何的專業鑑價,就直接給出了價值 121 億元的容積獎勵。剛剛所講的是公務員這邊的計算,我們不如來看看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