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剛剛所講的是公務員這邊的計算,我們不如來看看申請單位怎麼計算的。審計金的辯護人提出了幾證 30,列出了一些相關的成本,還有一些這個相關的費用。那我們先姑且不論這個檔案,我們連製作者、製作時間、來源都不明,連我們在審判中提示給張家文,他都沒有印象看過。我們先姑且相信這個檔案的形式真正好了,他列出了保證金,但是保證金會退,你取得使照之後會退保證金,這個不能夠記入到你的成本當中。為什麼?因為被告們都有去繳保證金,但是如果被告都有按時提撥,基本上這個保證金是會退給各位被告的,所以你不能把保證金算進去。 然後針對這個無償提供使用權的這個部分,這個表格是用售價來計算的,但是你是提供的是永久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所以用售價來計算是不合理的。不過我們先姑且不論這件事情,我們做有利於這個被告的一個假設,回饋專案的總價我幫他加起來是 7 億 4,210 萬 3,550 元。前面那三項容積獎勵取得的標章成本是 23 億元,我們兩個相加起來總額是多少?30 億 4,210 萬 3,550 元。相比之下,容積獎勵的價值是 120 億元。20 億元便會有人說都會有財養權,都會財養權有大到可以忽略這 91 億元的價差嗎?如果跟都管條例的容獎來相比,就會顯得更加的荒謬,也會知道說為什麼進化城不走都管這條路。 依照當時修正前都管條例第 80 條之二的規定,必須要提供 70% 的淨利益作為回饋。所以今天呢,依照以德權的證詞,他也說都管條例 80 條之二已經規範的回饋要 37 分走,這樣的規範比較有一致性,比較不會有爭議,應該還是要回到通案或是一致性的規定會比較穩當。所以依照都管條例 80 條之二,如果今天扣掉了興建跟管銷成本之後,有 90 億元的淨利益的時候,進化城是需要回饋市府多少錢?7 成嘛,63 億元。但如果今天要採本案西部計畫的模式啊,西部計畫廣場蓋好之後,如果銷售一空,扣掉成本有 90 億元的淨利益的話,一毛錢都不用回饋給市府。這就是殷小偉跟劉舅林說他們不要回饋真正的意思。所以本案是存在利益衡量瑕疵的,本案沒有去衡量過容獎跟回饋專案的價值,沒有去完整調查過容獎跟回饋專案的金額,權衡結果顯然不成比例。 如果我們去比較一下 108 年的狀況,就會更加的明顯。108 年 9 月 23 號的時候召開了一個市長市的會議,當時柯市長、彭振聲副市長、黃景茂局長都在場。這次會議當中有去討論一個議題,就是當時京華城他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也是都計法第 24 條去自提都計變更,增加住宅使用專案適用回饋的方案。當時市府的立場經過討論之後,認為不同意回饋金用商通方式來計算,原因在於說相較大灣北段案件,市府在本案並沒有為失,所以回饋金應該要用合理公式來計算。所以為什麼不同意用商通?原因在於說可能會引發公平性的爭議。 我們看一下當時會議的簡報,簡報其實有明確講到,京華城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自提都計變更之後,媒體負面報導很多,京華城提變更蓋豪宅,議員砲市政府,土地財團助長炒房。所以他當時依照都計法第 24 條去申請西部計畫,主張回饋的代金應該要採商通的模式,他計算結果是繳納 1 億 2,000 萬元。北市府不同意,不同意的原因在於說跟開發利得相較,商通計算回饋金過低,外界會批評蓋豪宅、土地財團,大灣北段回饋方案已經有先例了,如果不去比照會引發公平性的爭議,應該要採大灣北段的模式。當時這個案件北市府認為,如果你不去比照大灣北模式會引發公平性爭議,不與同意。而且這個案件當時已經在都委會審議了,這個時候北市府還是可以去表達立場。所以在同樣是京華城去申請變更西部計畫案件,108 年的時候,市府可以用回饋金過低、不依照先例會有公平性的爭議,所以直接不同意京華城的主張。結果到 109 年、111 年,北市府卻變成了不管先例、不問回饋,直接就同意了京華城公司幾乎所有的要求。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要進入到本案的實際案發過程。不過我們這邊先休息一下,謝謝。 好,現在時間是 11 點 41 分,我們休庭 10 分鐘,後續再由甲灣續行辯論告。我們先休庭。好,那現在時間是 11 點 5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