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什麼時候發了京華城的牢騷?沈先生說是在「嚴壽國宅」都更案的時候去找他,發了京華城這件事情的牢騷。事實上,沈慶京的辯護人他也主張說,2 月 20 號是討論嚴壽國宅案,然後沈先生又說當天在討論嚴壽國宅的時候,有一併發京華城的牢騷。那如果說辯護人認為「豬達虎」是「臆測」,難道沈慶京也是「臆測」嗎? 在同一天,2 月 20 號下午 1 點 39 分,黃景茂召集同仁,在下午 3 點於局長室討論京華城專案。他註記是「成會」的「會前會」。這個記載是什麼意思?法官在審判中再去問黃先生,黃景茂說:「應該是把市長室成會不公開 copy 上來,大概是這樣。」有沒有參加?「刑事例」有,那應該是有。這個事情一定跟「和解訴訟」是有關的。會前會是針對隔日成會,你跟幕僚之間的討論嗎?說對,先跟幕僚之間討論一下。 好,到 2 月 21 號的時候,依照黃景茂先生的「刑事例」,確實有記載了上午 9 點 15 分召開京華城專案的不公開成會。那從時間序上面來看呢,他是在 2 月 20 號下午 1 點 33 分登入隔天開成會。所以從時間序上來說,他是在柯文哲市長與沈慶京會面完之後,就隨即接到了成會的通知。 好,那法官在審判中再去問黃景茂,不公開的原因是什麼?黃景茂說:「公不公開是由市長室決定的。如果說明天什麼時候要開個不公開成會,下指令下來,我的秘書就登不公開。」法官請繼續。不好意思,那黃景茂局長說:「公不公開是由市長室決定的,所以如果明天什麼時候要開個不公開的成會,下指令下來,我的秘書就登不公開。」但你有參加過不公開成會,對嗎?黃景茂局長說:「這個應該有參加,因為有登入。」門是關起來的嗎?黃景茂說:「沒有,只是沒有公開給大家知道,會議進入而已。」 這邊記錄「京華城專案」是什麼意思?他說京華城從 90 幾年到現在都在炒,所以四個專案沒有錯。到了 109 年 2 月 25 號,陳俊源傳了訊息跟朱亞虎說:「週五市政府成會,我問市長與副市長的秘書會議結論,當天只有市長的秘書回覆我,副市長的沒有回我。」 所以我們來稍微整理一下 2 月 20 號當天前後的事情: 在 2 月 18 號的時候,應曉薇、吳順民、黃景茂、彭振聲有會面,討論「送爺印」這件事情。陳俊源傳訊息跟朱亞虎說當天的情況,並且也提到說星期四 11 樓的溝通方案。 到了 2 月 20 號禮拜四的時候,柯市長跟沈慶京密會了一個小時。然後朱亞虎就傳訊息跟曾安石說:「情況十分,你老闆滿意」,並且說沈慶京開完會面帶笑容走出來。 2 月 20 號的禮拜四當天下午 1 點到 3 點,1 點 33 分的時候,黃景茂在「刑事例」的登載說隔天要開不公開成會討論京華城專案。3 點,黃景茂就在市長室召開了成會會前會。 到了 2 月 21 號隔天上午的 9 點,依照黃景茂「刑事例」的記載,市長室就召開了成會京華城專案不公開。 然後在 25 號的時候,陳俊源跟朱亞虎說:「週五市政府成會,我問市長跟副市長秘書會議結論,只有市長的秘書回覆我。」 所以我們從這前後左右的事件跟證據就可以發現,沈慶京他確實是在 2 月 20 號跟柯文哲市長陳情了京華城的案件。原因在於說:第一個,爭取樓地板面積是威京集團的主要任務;第二個,其實前後左右的事情都跟京華城有關。在 2 月 20 號上午談完之後,下午 1 點 33 分就訂了隔天要開成會。而且柯市長他從來都沒有正面的說明過到底 2 月 20 號當天在談什麼事情。當 2 月 21 號要開成會,2 月 20 號必然是在談京華城的案件,不可能是在談交女朋友,也不可能是在談「午 4 站」。所以辯護人一直說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只有沈慶京的滿意微笑,把這些其他證據都遮起來不看,其實是一個掩耳盜鈴的行為。 那為什麼釐清 2 月 18 號到 21 號這段時間的事情是重要的?因為這會影響到柯市長他之後做決定時候的認知。 2 月 24 號,都發局寫了一個「簽呈」。這個簽呈因為有一定的重要性,所以我們帶各位稍微把它看一下。這個簽呈的主旨是講說行政訴訟要不要和解。簽呈提到說:京華城不服北市府刪掉了 120.184,目前正在針對這件事情訴訟當中。京華城這邊提出了和解初步條件,是希望北市府跟他合意認定拆除之後還是保留原本的樓地板面積。因為這個訴求、這個訴之宣告本來就是 120.184,所以他這個和解的條件其實就是希望北市府自己撤訴、自己承認敗訴的意思。 那就提到剛剛所講的 2 月 18 號,京華城有透過應曉薇跟吳順民去拜會彭振聲跟黃景茂。好,那有提到說當時是提出一個原因。